環保署突擊巡查成功檢控四宗非法棄置建築及裝修廢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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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名人士,包括一名搭棚分判商,一名大廈清潔工人及兩名市民因在公眾地方非法棄置竹枝、塑膠、泥頭、夾板等建築及裝修廢料,今日(四月六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共被判罰款25,000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表示,環保署執法人員在去年九月多個突擊行動中,分別截獲一名搭棚分判商在西貢沙角尾路停車場棄置五十多支竹枝;一名大廈清潔工人在觀塘永華工業大廈外棄置四袋塑膠及泥頭;以及另外兩名市民在西貢碧沙路棄置數件廢夾板和在九龍土瓜灣長寧街棄置三袋拆建物料,其後按《廢物處置條例》提出檢控。

  針對非法棄置廢物的問題,環保署人員於二○一六年進行了逾8 500次巡查及突擊執法行動,成功檢控了96宗個案,罰款額由500至25,000元不等。

  發言人說:「為加強打擊《廢物處置條例》下的違規行為,環保署去年完成了安裝監察攝錄系統的試驗計劃。基於試驗計劃的經驗和結果,環保署會按現有資源逐步於個別非法棄置廢物的黑點安裝監察攝錄系統。自去年中起,環保署已先後於三個黑點裝設監察攝錄系統,並計劃在未來數月陸續於更多黑點加裝監察攝錄機,以加強監察及阻嚇非法棄置廢物活動。此外,環保署亦會與其他部門共同監察非法棄置廢物的情況。如有需要,會在非法棄置黑點安排聯合行動。」

  發言人提醒處理廢物的人士必須按法例要求妥善處置廢物,切勿非法棄置,否則會被檢控。有重用或再造價值的物料可安排回收商收集重用;至於不可回收的廢物,則應運往合適的廢物管理設施,如特定的廢物轉運站、公眾填料庫或堆填區等作適當處理。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在公眾地方棄置廢物,即屬違法。初犯者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2017年4月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