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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擬議決議案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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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上以我名義提出的的議案,即是請立法會通過由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B條訂立的《2017年刑事訴訟程序(證人津貼)(修訂)規則》。
   
  現時,出席刑事訴訟程序的普通證人可以支取的最高津貼額是每天445元,出席不足四小時的最高津貼額是220元。至於專業人士證人及專家證人,可以支取較高的款額,每日最高為2,415元,出席不足四小時的最高津貼額為1,205元。
   
  根據立法會財務委員會通過的調整機制,普通證人的津貼額按照本港僱員每月整體就業收入中位數的變動來調整;專業人士證人及專家證人的津貼額,則按政府醫生中點薪金的變動來調整。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已經獲財務委員會授權可以批准相關的調整。
   
  現行的津貼額是於二○一五年根據二○一四年進行每兩年一次的檢討而釐定的。司法機構政務處在二○一六年檢討了該津貼額。考慮到於二○一四年第三季至二○一六年第三季期間,僱員每月整體就業收入中位數以及政府醫生中點薪金的變動,司法機構政務處建議,並獲得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批准,將普通證人的最高津貼額由每天445元調高至515元,出席不足四小時的最高津貼額則由220元調高至255元。至於專業人士證人及專家證人的最高津貼額,則由每天2,415元調高至2,770元,出席不足四小時的最高津貼額則由1,205元調高至1,385元。這些調整目的在維持津貼額的實際價值,從而減低公眾人士因為以證人身分出庭作證而蒙受的經濟損失。
   
  《2017年刑事訴訟程序(證人津貼)(修訂)規則》目的在落實新訂的津貼額。我謹請議員通過議案。多謝。
   
   
  
 
2017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9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