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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訂立禁蒙面法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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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研究發現,在公眾集會和示威活動中戴着面罩的人士傾向相信自己遮掩了容貌,作出違法行為仍可逃避法律責任,因此較其他人有較大機會作出暴力行為及破壞他人財物,而且暴力行為的嚴重程度較高和攻擊對象牽涉更多無辜人士。據悉,某些海外國家已立法禁止國民在公眾集會、示威遊行及公眾地方戴面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一四年佔領行動及去年二月旺角暴動事件的被捕人士當中,在涉嫌干犯有關罪行時戴着面罩的人數分別為何;當中最終有多少人因警方未有足夠證據證明犯案者身分而未被起訴;
 
(二)警方及相關政府部門有否研究,「能夠隱藏身分」這項因素會否令犯罪份子肆無忌憚作出更嚴重的暴力行為;如有,詳情為何;
 
(三)鑑於在大型公眾集會中,警務人員未必能夠即時對違法人士作出拘捕,警方有否研究事後搜集證據的工作,有否因該等人士犯法時戴着面罩而變得更困難;及
 
(四)在旺角暴動發生後,當局有否研究立法禁止公眾集會及示威遊行的參與者戴面罩,並參考海外的相關做法;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陳克勤議員的提問,我現綜合回覆如下﹕

  在二○一四年非法「佔領行動」期間,共有955人被警方拘捕,另外有48人於事件結束後被警方拘捕。他們涉嫌干犯的罪行包括非法集結、縱火、藏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毀壞、傷人、襲擊警務人員、普通襲擊、管有仿製槍械、盜竊、刑事恐嚇、非禮、管有危險藥物及管有第I部毒藥等。截至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共有225人已經或正在經司法程序處理,其中有123人須承擔法律後果。警方沒有備存上述被捕人士在涉嫌犯罪時配戴面罩或以物件遮擋面容的人數。

  律政司在決定應否提出檢控時,必須依據《檢控守則》的指引。除非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並且符合公眾利益,否則不應展開檢控。會否檢控的決定是基於多方面的考慮,警方沒有備存上述被拘捕人士中最終不予以起訴的個案的個別考慮因素或情況。

  現行法律賦予警務人員查閱市民身份證明文件及核對可疑人士和被捕人士身分的權力。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條,警務人員如發現任何人在街道或公眾地方行為可疑,有權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如該名人士戴有面罩,亦可以要求他脫下面罩核對身分。當嫌疑人被拘捕時,警務人員可要求該人脫下所戴的面罩,以確定其身分。

  若進行違法活動的人士沒有遮擋面容,無疑他們可較易被辨認,或許警務人員會較易調查或搜證。然而,犯案時蒙面並不代表能完全規避警方的調查,例如,截至今年三月二十七日,有九人因旺角暴亂期間的違法行為而被定罪,當中有七人在犯案時有遮擋面容,其中三人被法庭裁定暴動罪成立,各被判處監禁三年。由此可見,任何人都不應以為蒙面後進行違法行為,便可逃避法律後果。

  政府一直密切留意社會各界對訂立禁蒙面法的討論;我們也注意到社會對應否立法有正反意見。有支持立法者認為禁蒙面法可防止人藉蒙面作掩護而進行違法行為;而在示威或表達意見的場合,有關人士既然希望一己的主張得到聆聽,理應讓人知悉其身分,以示無所畏懼以及承擔責任,包括言論責任及犯法的刑責。另一方面,反對立法的意見認為人們有選擇是否掩蓋自己面容的自由;而禁止示威者或表達意見人士蒙面,只會令他們更仇視執法者,使社會分化,對遏止暴力行為於事無補。

  政府對於訂立任何新法例或修訂現有法例,都必須小心研究及謹慎考慮法例對各方面可能帶來的影響。我們注意到有些歐美國家已訂立類似法例。我們現正進行探討,包括了解外國相關法例的條文、立法背景、規管範圍、豁免情況、過往案例、相關判決及刑罰、有關法例如何在立法目的及個人私隱及其他權利之間取得平衡。由於當中涉及的問題性質複雜及影響深遠,有關探討仍在繼續。我們也會繼續聆聽社會各方面在這課題上的意見。
 
2017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