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交通督導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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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上李慧琼議員的提問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汽車引擎空轉(定額罰款)條例》(第611章)於二○一一年十二月實施後,主要由香港警務處的交通督導員負責向違反不得讓汽車引擎空轉(俗稱「停車熄匙」)規定的司機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的工作。他們的工作量因而大增,但該職系的人手編制卻沒有調整。有工會代表指出,交通督導員的薪酬待遇欠缺競爭力,以致該職系的人手近年嚴重流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警務處轄下每個陸上總區每年(i)分別有多少名交通督導員離職和入職,以及(ii)年底的交通督導員人手編制及其按年變動情況;

(二)每個陸上總區的交通督導員去年分別就(i)違例泊車及(ii)違反停車熄匙規定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數目為何;

(三)鑑於有工會代表指出,當局遲遲未能安排新入職的交通督導員接受入職訓練課程及相關評核,以致他們未能執勤,當局會否採取措施改善該情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本人得悉,人手緊張令不少舊退休金計劃下的交通督導員難以獲批放取年假,當局會否採取措施改善該情況;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五)當局會否檢討及調整交通督導員職系的薪酬待遇、服務條件及晉升機會,以增加新血加入;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警務處轄下交通督導員負責《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香港法例第237章)和《汽車引擎空轉(定額罰款)條例》(香港法例第611章)的執法工作,以及管理及疏導車輛和行人。
 
  就李慧琼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一年,因應《汽車引擎空轉(定額罰款)條例》生效,警務處增加了18個交通督導員職位(即編制的6%增幅),以應付新增的工作。過去三年,警務處五個陸上總區的交通督導員編制(包括高級交通督導員及交通督導員)並無變動,表列如下:
 
陸上總區 編制數目
港島 81
東九龍 30
西九龍 106
新界南 51
新界北 30
合計 298

  過去三年,上述陸上總區交通督導員的人手變化如下: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入職 4 42 9
離職 1 5 2
轉職至其他
政府部門
13 8 19
退休 10 6 6

(二)過去三年,警務處按五個陸上總區就《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各違例事項所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總數表列如下:
 
陸上總區
 
 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總數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港島 220 421 268 544 328 429
東九龍 137 273 194 503 237 281
西九龍 328 877 371 494 453 621
新界南 163 693 201 633 224 073
新界北 216 290 289 938 366 224
合計 1 066 554 1 326 112 1 609 628

  警務處沒有備存各總區由交通督導員所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的分項數字。

  至於《汽車引擎空轉(定額罰款)條例》的執法工作,除了交通督導員外,環境保護署的環境保護督察亦可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二○一四年,交通督導員並未有就違反停車熄匙規定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二○一五年及二○一六年,交通督導員分別在港島、東九龍及新界南總區共發出三張及在東九龍總區發出一張定額罰款通知書。

(三)警務處表示,現時交通督導員會定期進行職系招聘,經遴選後合適的人選一般會視乎職位出缺情況獲安排分批受聘。新入職的交通督導員會接受為期四星期的入職訓練,並在完成有關課程後被隨即派駐到各警區執勤,以盡快填補空缺,因此並沒有新入職的交通督導員遲遲未能接受入職訓練課程及相關評核以致未能執勤的情況。至於因未有空缺而未獲即時受聘的人選,會被保留在備用名單上,一待有空缺即可獲聘用並隨即接受入職訓練課程。

(四)交通督導員的工作包括管理及疏導車輛和行人,在節慶等較多大型公眾活動舉行的期間,其工作尤為重要。一般而言,交通督導員(不論其聘任條款),如要放取年假,均需配合警區的行動需要,並由前線管理人員與交通督導員共同協調。有關安排旨在確保警區有足夠的人手應付工作。

(五)政府不時檢討交通督導員職系的聘任條件,以招攬合適人才加入職系。



2017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