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立法規管分間樓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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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美芬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馬紹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政府統計處在二○一五年進行的統計調查,全港約有25 200個屋宇單位有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而劏房總數約為88 800個,居住人數則約有20萬。有不少輪候多年仍未獲編配公共房屋的基層市民入住劏房,以致劏房數目與日俱增。另一方面,有業主立案法團成員及小業主向本人反映,其樓宇內劏房林立,造成環境衞生、治安、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統計商住兩用樓宇內的劏房數目;如有,最新數字為何;有否定期巡查該等樓宇,以確保該等樓宇內的劏房不會造成環境衞生及治安問題;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曾有改建劏房工程造成樓宇內出現滲水問題,而鋼筋生銹後膨漲引致橫樑爆裂,以致其他單位的業主需花費超過一百萬元為其單位內的損壞進行維修,政府會否採取具體措施,以保障該等業主的權利;如會,措施的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政府會否在平衡照顧基層市民居住需要和保障小業主權益的前提下,就立法規管劏房進行研究;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了解公眾近年就分間樓宇單位(俗稱「劏房」)相關的樓宇及消防安全、環境衞生及治安等問題的關注。政府一貫的政策旨在確保有關單位的安全,而非作全面取締。
 
  現時與分間樓宇單位內有關的建築工程受《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香港法例第123N章)規管,有關工程須交由合資格專業人士和承建商進行,從而確保工程質素,減少與分間樓宇單位有關的安全問題。另一方面,通過公眾教育及宣傳工作,屋宇署亦有提醒公眾有關不當分間樓宇單位工程可能導致的樓宇安全問題。

  經徵詢運輸及房屋局及屋宇署後,發展局現就問題綜合回覆如下:

(一)政府統計處(統計處)不時為香港的分間樓宇單位進行調查,以了解居於分間樓宇單位的住戶情況。根據統計處在二○一五年進行的「有關住屋狀況的主題性住戶統計調查」所得數據,該年在全港樓齡達25年或以上的私人住用/綜合用途樓宇內的分間樓宇單位的總數為88 800個。此數目涵蓋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該日之前興建的私人住用/綜合用途樓宇(不包括村屋),政府並無兩者的細分數字。統計處已在二○一六年中期人口統計中搜集了有關居於分間樓宇單位的人口和住戶數目等資料,有關數據會於二○一七年年底公布。
 
(二)樓宇內出現的滲水問題由食物環境衞生署及屋宇署合組的聯合辦事處處理。如在有關的滲水調查中確定引致衞生環境妨擾的滲水源頭,聯合辦事處可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香港法例第132章)向有關人士發出「妨擾事故通知」,着令有關業主在指明的限期內作出適當的維修,以減除衞生環境的滋擾。就排水渠管失修而引致滲水的個案,以及樓宇因滲水而出現失修的情況,屋宇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向有關業主發出修葺令,規定業主在指定限期內完成所需的維修工程,以確保公眾安全。至於滲水源頭如涉及供水喉管滲漏,引致浪費供水情況,水務署會根據《水務設施條例》(香港法例第102章)採取相應執法行動。

  就住用及綜合用途樓宇內的分間樓宇單位,屋宇署除處理政府部門轉介及公眾舉報的個案外,亦有展開大規模行動,旨在糾正與分間樓宇單位相關建築工程的違規之處。當查明須予以取締的違規之處,包括阻塞逃生途徑及影響樓宇結構,該署會向業主發出清拆令,並考慮對沒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提出檢控。由二○一一年至二○一六年,屋宇署透過上述大規模行動,共巡查了1 163幢目標住用及綜合用途樓宇。

(三)如運輸及房屋局於二○一四年十二月發出的《長遠房屋策略》中指出,雖然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的諮詢文件曾提出引入發牌或業主登記制度以規管分間樓宇單位,但是政府注意到社會人士在公眾諮詢期間對此建議有很大保留。有意見關注發牌或業主登記制度會令分間樓宇單位的供應減少,引致租金上升,進一步增加分間樓宇單位租戶的負擔。此外,亦有意見關注到,若採用一套寬鬆的發牌或登記規定去規管分間樓宇單位,會危及分間樓宇單位租戶以及居住於同一大廈內的其他住客的安全。一些沒有將其單位分間出租的業主也擔心,有大量分間樓宇單位的大廈會出現結構安全、環境衞生和大廈管理問題。

  考慮到社會人士的擔憂,政府未有計劃為分間樓宇單位設立任何發牌或業主登記的制度。然而,如上述回覆中所指,屋宇署會繼續對涉及樓宇和消防安全的違規情況進行執法。



2017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