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津助院舍的性侵犯及性騷擾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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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尹兆堅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蕭偉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近日收到一位市民的求助,聲稱其女兒在某兒童之家內遭性侵犯。此外,據悉近年有多宗性侵犯事件在殘疾人士院舍內發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社會福利署(社署)分別接獲有關殘疾人士、長者、青少年及兒童在津助院舍內遭受性侵犯或性騷擾的投訴宗數為何(按涉嫌作案者與受害人之間的關係列出分項數字);在該等涉嫌作案者當中,報稱過去曾遭受性侵犯或性騷擾的人數及其百分比分別為何;

(二)社署現時以何方式處理第(一)項提及的投訴;社署有否檢討該方式的成效;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社署有否制訂處理投訴的指引,供前線員工參考;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社署有否向第(一)項提及的投訴個案的受害人提供支援;若有,詳情為何;該等受害人當中,在過去五年未獲提供支援的人數及百分比分別為何;及

(四)對於證實有院友遭受性侵犯或性騷擾的津助院舍,社署會否懲罰有關營運者及採取跟進行動;若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尹兆堅議員的問題,我現答覆如下:

(一)及(三)在二○一二/一三至二○一六/一七年度(截至二○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期間,社會福利署(社署)接獲有關服務使用者在津助院舍/津助兒童住宿照顧服務(註)單位內被性侵犯或性騷擾的投訴或特別事故報告數目,載於附件。

  就這些個案,社署均要求涉事機構或負責社工透過跨專業合作為受害人/懷疑受害人提供支援,包括為他們制訂合適的福利計劃,以及按他們及他們家人的需要提供輔導和情緒支援等。另外,在處理附件所載該宗涉及兒童的個案時,社署在介入過程中採用個案主管的模式,讓該名受害兒童在大部分時間只需與個案主管接觸,以減低其壓力,並避免該名受害兒童因複述不快經歷而受到創傷。

  社署沒有備存關於作案者/懷疑作案者有否報稱曾被性侵犯或性騷擾的統計資料。

(二)及(四)當得悉有院友懷疑在津助院舍/津助兒童住宿照顧服務單位內被職員或其他院友性侵犯或性騷擾或接獲有關投訴時,社署會根據相關法例及/或行政指引,安排職員到涉事院舍/服務單位作出調查,並要求涉事機構盡快就事件提交報告。社署亦會要求涉事機構或負責社工透過跨專業合作為懷疑受害人及其家人提供支援,跟進他們的福利需要。如懷疑涉及刑事罪行,社署會同時要求機構將個案轉介警方。

  若投訴涉及整筆撥款資助的服務未能符合相關規定,被投訴的機構會被要求按照其既定的政策及程序處理有關投訴,並直接回覆投訴人。若投訴人不滿機構的回覆,而有關投訴屬整筆撥款獨立處理投訴委員會的處理範疇,委員會會審視個案並在有需要時向社署提出有關跟進行動的建議。

  如上述根據法例、行政指引及/或在整筆撥款投訴處理機制下的調查結果證實津助院舍/服務單位在營運服務方面未能符合社署的規定,社署會發出書面警告及/或糾正指示,要求涉事院舍/服務單位執行改善措施,並繼續監察其運作及落實改善措施的情況。如該院舍/服務單位持續未能符合社署的規定,社署可扣撥或終止其資助撥款,或按實際違規情況根據相關法例採取進一步行動。

  社署會不時檢視上述機制的成效,以確保服務使用者及其家人能夠獲得適時的支援,而津助服務的質素亦得到保障。

註:兒童住宿照顧服務是指為21歲以下的兒童及青少年提供的住宿照顧服務,包括寄養服務、兒童之家和其他兒童院。



2017年3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