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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強制以電子方式提交權益披露具報及報告的規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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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三月二十四日)在憲報刊登《2017年〈2014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以實施強制性以電子方式提交權益披露具報及報告的規定。

  《生效日期公告》旨在使《2014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第4部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生效,該部規定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上市法團的法團內幕人士及大股東向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作出的權益披露具報及報告,必須以電子方式提交。

  這將令該等資料更適時地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網站發布。現時,權益披露具報及報告可透過專人、郵寄、傳真或電郵方式提交。

  此外,上市法團的法團內幕人士及大股東將無須再將其權益及淡倉通知提交予相關的上市法團。聯交所會把其接獲的通知提供予相關的上市法團。

  為利便提交具報及報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現正修訂提交時使用的表格,並計劃於二零一七年四月發布。現行法例規定須提交的資料的範圍,將維持不變。

  《生效日期公告》將於三月二十九日呈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2017年3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