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就「確保行政長官選舉公正進行」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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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陳岳鵬今日(三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確保行政長官選舉公正進行」議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

  《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此外,《基本法》第十五條清楚訂明:「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而《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在未達至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之前,行政長官是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基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按照《基本法》附件一,選舉委員會負責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選舉委員可提出一名候選人,然後選舉委員會以一人一票不記名方式投票選出行政長官人選。

  行政長官人選通過選舉產生後,必須提交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中央人民政府就行政長官有實質的任命權。換句話說,中央人民政府有權任命、也有權不任命行政長官當選人。

  以上的《基本法》條文一脈相承,清楚顯示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並非純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央人民政府就任命行政長官有其憲制角色、權力和責任。

  行政長官選舉與香港其他公共選舉一樣,受《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條例》)監管。根據該《條例》,任何人對選民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選民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對於有傳言指個別選舉委員會委員被施壓,特區政府不會就一些未經證實的傳聞作出評論。但如果任何人認為有人在選舉中觸犯選舉法例,應該向相關執法機構投訴。

  我必須強調,不論是中央政府、中央政府駐港機構抑或是特區政府,一直以來都是嚴格按照「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政策,以及《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依法辦事。

  特區政府會一如既往,與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緊密合作,確保二○一七年行政長官選舉嚴格按照有關法例,在公平、公開及誠實的情況下舉行。

  我想特別強調,特區政府及選管會高度重視投票的保密性。選管會會從主投票站的布置、保安、投票流程、票箱設計、投票間設計等各方面採取相應適當措施。這些措施包括:

(一)主投票站內的閉路電視會在投票日前被全數移除;

(二)主投票站只限選舉委員,以及持有選舉事務處所發出的入場證件的指定人士(包括工作人員、候選人及其選舉及監察投票代理人)才可進入;

(三)選舉事務處會要求選舉委員在進入主投票站前關掉並必須收藏好流動電話(和其他有錄像、錄音或通訊功能的流動裝置),確保任何人不得在主投票站內使用流動電話或者其他通訊器材與其他人通訊、拍影片、影相、錄音或錄影;此外,我們會要求選委把背包、手提包等等,存放於票站外的衣帽間,方進入票站;

(四)選票上不會印上任何號碼,而投票站人員亦不得記錄任何投票人士獲發給哪張選票;

(五)選舉委員在發票櫃台經核實身分並獲發選票後,須前往獨立的投票間填劃選票。所有投票間的左右方屏障約2.5米高,並設有上蓋,以防止其他人士察看委員投票;

(六)選舉委員須在離開投票間前將選票對摺,已填劃的一面必須向內,以遮蓋選票上的選擇;

(七)主投票站內設有兩個投票箱,選舉委員可隨機將選票投入其中一個投票箱;

(八)投票時間結束後,投票站主任會在候選人及其代理人的見證下密封投票箱。已密封的投票箱連同相關的選舉文件會由警員協助下護送,並可由候選人及其代理人隨同,運往中央點票站。選舉事務處會安排整個運送過程於中央點票站内直播,確保過程在各方監察下進行;及

(九)選舉主任會確保選票從所有票箱取出後和在進行點票之前,工作人員會先將所有選票隨機混和,以免有人認為可從選票位置識別出是屬於哪些選舉委員。

  主席,我藉此機會再次鄭重提醒所有相關人士,包括選委,有關投票保密的的法律規定。根據《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第541J章),在投票站內,任何人(包括選舉委員)均不得拍影片、拍照、錄音或錄影。《規例》亦規定任何人不得向另一人傳達在投票站內取得的關於任何選民將會投票予哪名候選人或已投票予哪名候選人的任何資料;任何人亦不得直接或間接誘使選民展示他填劃的選票,以致任何人得知關於選民已投票予哪名候選人的任何資料。任何人士觸犯上述罪行,可判處監禁六個月及罰款港幣5,000元。

  另外,根據《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亦列明在主投票站及中央點票站內禁止作出的某些行為。例如,在主投票站及中央點票站內,任何人如展示任何關於任何候選人或該選舉的宣傳物品、干擾投票或點票、對任何人造成騷擾或不便,或在其他方面行為不當,即屬違法。

  主投票站及中央點票站內會有足夠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維持秩序。如遇到違反《規例》的情況,選舉主任或投票站主任會立刻制止有關行為,並視乎情況命令有關人士立即離開,在場警務人員會果斷執法。除此之外,選舉事務處亦會將有關個案轉介執法機關嚴正跟進。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7年3月2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0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