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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駐港部隊車輛和人員的出入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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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榮鏗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現行規定,任何人士駕駛車輛經各陸路行車通道過境,必須事先獲運輸署就該車輛發出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許可證)。此外,《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條第(1)(a)款規定,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入境事務人員)可向任何進入或離開香港的人士作出訊問,而被如此訊問的人,入境事務人員仍可規定他接受進一步的訊問;第(2)款規定任何人士如能使入境事務人員信納他是軍人(即根據第2(1)條所指非在香港聘用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人員),則在抵達香港時或離開香港前,無須接受第(1)(a)款的進一步訊問。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駐港部隊)車輛的過境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的許可證規定對駐港部隊過境車輛是否適用;及 

(二)入境事務人員現時有否檢查駐港部隊車輛過境時所載人士的身分;如否,原因為何;如有,有關的程序為何,以及入境事務人員會否對車輛內不屬軍人的人士採取行動;如會,所依據的法例或規則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保安局就提問的各部分綜合回覆如下: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香港駐軍)一直嚴格按照《基本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駐軍法》)在香港履行防務職責。按照《駐軍法》第七條,香港駐軍的武器裝備和物資,以及持有香港駐軍製發的證件或證明文件的執行職務的人員和車輛,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香港駐軍和香港駐軍人員並享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規‍例》)第三條,《規例》內有關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的規定並不適用於香港駐軍所使用的車輛。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4(1)(a)及5條,任何人抵達香港或在香港入境時,或離開香港前,入境事務處人員可向該人作出訊問,及/或就有關目的要求提交其他所需的文件及資料。《入境條例》第4(2)條訂明任何人如能使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信納他是軍人,則在抵達香港時或離開香港前,無須接受該條第(1)(a)款所訂的進一步訊問。入境事務處人員會按照《入境條例》的規定處理軍人的出入境事宜。
 
2017年3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