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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二讀《旅遊業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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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三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旅遊業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旅遊業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設立獨立法定規管機構旅遊業監管局(旅監局),以負責旅行代理商、導遊和領隊的發牌和規管事宜。政府制訂條例草案的政策目標,是提升旅遊業界的專業水平,促進行業健康長遠發展。
   
  多年來,政府十分重視本港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大部分旅遊業界人士亦一直妥善經營業務。然而,過去在內地入境旅遊市場中曾發生旅客遭受強迫購物的事故,當中更曾涉及旅客傷亡,業內亦曾有其他不同類型的違規個案。這些事件難免損害本港旅遊業的形象和聲譽,以致有訴求要改革現時的規管制度。
   
  政府於二○一一年四月進行為期十星期的公眾諮詢,並因應諮詢所達的普遍共識,於同年十二月宣布決定成立一個獨立法定機構(即旅監局)。現時旅行代理商註冊處和香港旅遊業議會(旅議會)各自的發牌和規管業界的職能,在新規管制度之下將交由旅監局負責,全面公正地規管旅行代理商、導遊和領隊。
   
  整體而言,條例草案有三大重點,分別是:成立旅監局,作為本港旅遊業的規管機構;透過法定發牌制度規管業界,打擊嚴重不良行為;以及透過成立旅遊業發展基金,促進行業健康長遠發展。
   
  旅監局的成立方面,該局會以非業界成員佔大多數,以樹立公正持平的形象。政府建議旅監局共有三十名成員,其中十七名為非旅遊業界成員,即主席、由旅遊事務專員出任的副主席,以及非旅遊業界成員,其餘十三名則為旅遊業界成員,即旅行代理商、導遊和領隊的代表。

  新規管制度主要在三個層面規管業界,分別是經本條例草案而制訂的主體法例、附屬法例,以及由旅監局制訂和發布的行政措施。主體法例和附屬法例會列明若干針對主要不良行為的刑事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和監禁;如違例者是持牌人,另須面對條例草案所訂的紀律程序。持牌人如只違反行政措施,則須面對紀律程序。

  發牌制度方面,條例草案會擴大關於旅行代理商的發牌對象範圍。除了在香港經營出境及/或入境旅遊業務活動的人士外,任何人在香港境外經營出境旅遊業務活動,並在香港境內或從香港境外,向香港大眾積極推廣有關活動,均須領取牌照。此舉旨在把本港外遊市場內日趨普及的網上旅行代理商納入新規管制度,向本港外遊旅客提供更大保障。

  條例草案中關於旅行代理商的發牌和續牌要求,會參考現行規定而訂,即在《旅行代理商條例》之下關於申請人是否適合持牌的考慮因素,以及旅議會現有規定。條例草案亦增訂若干新規定,包括引入以銀行擔保形式繳存保證金和委任獲授權代表等要求,並在審批發牌和續牌申請時考慮相關因素,例如涉及暴力行為或《商品說明條例》所訂罪行的定罪紀錄。
   
  另外,條例草案會就導遊和領隊設立法定發牌制度,以取代旅議會現時以行政方式推行的核證制度。有關發牌和續牌要求,會參考旅議會的現行規定而訂。導遊和領隊每次續牌時,亦須先完成指定持續專業進修計劃,以提升他們的服務質素和專業水平。旅監局在審批發牌和續牌申請時,會全面考慮申請人是否適合持牌,例如顧及他們涉及相關罪行的定罪紀錄。
   
  為打擊旅遊業界的不良行為,包括無牌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或從事導遊或領隊工作、與不合資格的內地旅行社合作、沒有在旅遊車上展示所接載旅行團的相關資料等,條例草案載有相關刑事罪行的條文。鑑於強迫購物的問題尤其困擾業界多時,條例草案亦會賦權旅監局透過附屬法例訂明牌照條件,禁止旅行代理商和導遊作出任何強迫購物的行為。違反牌照條件的旅行代理商和導遊,會受到刑事處分及/或紀律制裁。
   
  我們理解,導遊和領隊身為業界前線從業員,工作時主要按照旅行代理商的指示行事。條例草案會賦權旅監局制訂一系列行政措施,以協助釐清他們的工作關係,並加強保障導遊和領隊的權益。有關措施包括規定旅行代理商向導遊或領隊提供帶團工作單,以及與導遊或領隊簽訂服務協議,當中要求旅行代理商向他們支付服務報酬、不得要求他們承擔或不合理地墊支接待旅行團費用,亦不得拖欠他們已墊支的費用。違反行政措施的旅行代理商,會受到紀律制裁。
   
  條例草案會賦權旅監局成立紀律委員會,成員來自旅遊及非旅遊業界,當中非業界成員為多數。紀律委員會負責就關乎持牌人的投訴和涉嫌不當行為的個案進行研訊,並作出紀律制裁命令,例如警告、扣分、罰款、暫時吊銷以至撤銷牌照。任何持牌人對有關紀律制裁命令感到不滿,可向獨立於旅監局、由政府委任的上訴委員團提出上訴。為確保上訴委員團獨立,全部成員會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委任,並且不得為公職人員、旅監局成員,或該局轄下任何委員會(包括紀律委員會)成員。另外,旅監局轄下會有一個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委任的獨立小組,處理消費者與持牌人之間不涉及紀律事宜的爭議。
   
  至於旅遊業賠償基金方面,條例草案會賦權旅監局繼續推行現行的賠償基金,就合資格的外遊旅行服務向旅客提供特惠賠償。此外,為推動香港旅遊業持續發展,條例草案會賦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透過附屬法例指明賠償基金的某個百分比,以成立名為「旅遊業發展基金」的新基金,向旅遊業界提供培訓、資訊科技應用等方面的資助。
   
  為確保順利過渡,當新規管制度全面生效,屆時所有現行旅行代理商牌照,以及由旅議會發出的導遊證和領隊證,均會繼續有效,直至有關牌照和證件屆滿,或新規管制度生效日期後三個月(以日期較後者為準)。
   
  在新制度全面生效前,政府會一如以往,繼續全力支持旅議會的規管工作,旅行代理商、導遊和領隊必須繼續遵守旅議會的規管要求。旅監局日後審批他們的牌照或續牌申請時,會考慮他們過去遵守旅議會規管制度的紀錄。
   
  當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後,政府會立即着手籌備推行新規管制度,包括尋求所需資源以成立旅監局,讓該局招募職員以處理擬定附屬法例和行政措施等工作。旅監局屆時會充分與旅遊業界磋商,政府亦會連同該局與旅議會保持緊密溝通,確保新舊制度順利交接。在此,我要代表政府感謝旅議會三十多年來盡心盡力肩負行業自我規管的工作,可說貢獻良多。展望將來,我深信旅議會在推動行業發展,會繼續發揮重要作用。
   
  政府在制訂條例草案時,一直與旅遊業界及其他持份者保持緊密溝通,亦不時向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匯報進展。條例草案已盡量平衡各方面的意見,也顧及旅遊業市場過去數年的變化對規管帶來的挑戰,我希望各位議員能夠支持條例草案,讓旅監局得以盡快成立。多謝主席。
 
2017年3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