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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處理和出口廢鉛酸電池被定罪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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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朗一家回收場非法貯存及出口屬化學廢物的廢鉛酸電池,其營運公司今日(三月二十一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被判罰款共一萬二千五百元。此外,於今年二月同案四名回收場工人及一名負責收集廢鉛酸電池的司機已被定罪,另被判罰款共八萬五千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人員去年七月根據情報在元朗露天回收場進行突擊行動,截獲一輛非法收集廢鉛酸電池的貨車,並發現該回收場非法處理及貯存大量化學廢物,包括約3 000個正等待出口的廢鉛酸電池。環保署其後聯同香港海關在葵涌貨櫃碼頭再截獲兩個涉嫌來自該露天回收場正安排出口的貨櫃,另載有約2 000個廢鉛酸電池。該批廢電池亦並沒有環保署發出的出口許可證。案中涉及共5 000個廢鉛酸電池,估計出口市值約四十萬。

  環保署發言人說:「環保署一直著力打擊非法收集、處置和出入口屬化學廢物的廢鉛酸電池。自二○一六年至今,本署就該類違規個案已有54宗成功檢控。本署會持續與相關部門緊密合作,嚴厲打擊車房、中介廢五金回收商等買賣、收集和進出口廢鉛酸電池的非法活動。」

  發言人重申廢鉛酸電池內含硫酸和鉛金屬,屬化學廢物。廢物產生者,包括車房、回收商、數據中心、電訊和通訊系統安裝及保養公司等,必須聘用持牌化學廢物收集商收集。將廢鉛酸電池售賣或交予無牌收集者,則屬違法行為。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產生化學廢物的公司、機構或處所,必須按法例向環保署登記,按規例的要求妥善包裝、標識及存放化學廢物,聘用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商將化學廢物收集後,只可以運往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理設施處置。任何人士違反上述法例,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2017年3月2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1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