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在工業大廈內使用排放不合標準的鏟車被判罰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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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在工業大廈停車場內使用排放不合標準的鏟車搬運貨物,一間進出口公司今日(三月十四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空氣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規例》(《規例》),被判罰款$2,500元。這是自《規例》於二○一五年十二月全面實施後首宗同類型的定罪個案。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表示,環保署在去年八月調查一宗於葵涌葵樂街有鏟車排放黑煙的投訴時,發現涉事公司使用的鏟車不符《規例》訂明的排放標準,亦未有在《規例》全面實施前向環保署申請豁免。環保署因此按《規例》檢控該進出口公司。

  發言人表示,為改善空氣質素和保障公眾健康,環保署已把兩大類非道路移動機械納入排放管制,包括受規管流動工業機械,如吊機、挖土機,以及非道路車輛,如上述鏟車。根據現行《規例》,所有在香港使用的受規管非道路移動機械,須符合《規例》訂明的排放標準,並須貼上由環保署發出的核准標籤或豁免標籤,方可於指明地點或活動使用,包括工廠範圍、建造工地、貨櫃碼頭及後勤設施、香港國際機場限制區、指定廢物處置設施和空氣污染管制條例下的指明工序。

  使用未獲核准或豁免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即屬違例,最高可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發言人提醒從事物流業、建築或工業界的人士或承辦商主管,其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必須獲發及貼上環保署的核准標籤或豁免標籤。他並鼓勵業界盡快取替舊款的機械,使用符合《規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以改善工作處所的空氣質素,以及減少對鄰近環境造成的滋擾。



2017年3月1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