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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處公布有限期恢復航空貨運燃油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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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處今日(三月十日)公布,航空公司可就由二○一七年四月一日起自香港出發的航班恢復徵收貨運燃油附加費,並公布日後計算貨運燃油附加費的公式,以增加透明度。與此同時,現時航空公司不可徵收客運燃油附加費的安排將維持不變。

  燃油附加費旨在讓航空公司在燃油價格出現波動時,收回部分增加的經營成本。鑑於當時的燃油價格大幅下調,民航處在二○一六年二月及四月分別要求航空公司停止就由香港出發的航班收取客運及貨運燃油附加費,直至另行通知。在要求航空公司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費的同時,民航處亦就燃油附加費的規管安排委聘顧問進行研究。

  民航處發言人指出,顧問的初步調查結果顯示,其實國際間已逐步撤銷對燃油附加費的規管,以鼓勵競爭,這與本港循序漸進地開放航空政策的理念相同。就考慮長遠而言應否撤銷對燃油附加費的規管,民航處需要作進一步研究和諮詢持份者。鑑於油價在二○一六年一月至二○一七年一月期間已大幅上升近80%,對航空運輸業界,尤其是以長期合約為主的貨運業營運帶來重大影響。為回應業界的關注,民航處現同意,作為有限期的安排,自香港出發的航班可以恢復徵收貨運燃油附加費,以保持本港航空運輸的競爭力和維持本港作為國際航空樞紐的地位。

貨運燃油附加費

  本港航空貨運業大部分在香港國際機場運載的貨物,都是以包板協議 (Block Space Agreement)為營運基礎,一般簽訂的合約為期十二個月,當中有些甚至更長。換言之,業界已簽訂而仍然生效的長期合約中,用以計算運價的方程式仍然假定可以徵收貨運燃油附加費。在現時不能徵收有關附加費的情況下,令運價的計算可能存在不確定性,容易產生混亂和影響業界。基於這個市場特點,顧問建議民航處可先有限期恢復貨運燃油附加費,給予業界充分時間作安排,為長遠可能撤銷規管的開放政策做好準備,包括訂立新的商業策略、與各地的顧客商討新的合約條款及其他相應的法律、會計和付運工作等。

  民航處發言人表示,考慮了顧問研究的建議和業界的意見後,容許航空公司於二○一七年四月起就自香港出發的航班徵收貨運燃油附加費,為期至二○一九年年底。在此期間,民航處將會根據以下公式每個月訂出燃油附加費的上限:

貨運燃油附加費 =(當前布蘭特油價(Brent Oil)- 46美元底價)x 每單位耗油量 x 80%回收率

  航空公司只能在當前布蘭特油價高於底價46美元一桶時,才可就由本港出發的航班所運載的貨物收取燃油附加費。46美元底價是二○一六年二月至二○一七年一月十二個月布蘭特燃油的平均價。

  民航處發言人強調,處方根據公式所訂出的水平,屬航空公司可收取的貨運燃油附加費上限,航空公司可自由根據其市場及商業策略,選擇收取較低的燃油附加費,甚或完全不徵收任何燃油附加費。據此,巿場將存在一定競爭空間。

  在新安排下,航空公司無須按月向民航處申請徵收相等於或低於所公布的貨運燃油附加費水平。為增加透明度,民航處會每月將當前油價及相對應的貨運燃油附加費上限上載於處方網頁(www.cad.gov.hk/chinese/cargo_fuel_surcharge.html#new),供公眾查閲。

  有關計算公式的進一步資料載於附件。

客運燃油附加費

  根據民航處顧問的初步調查結果,有別於航空貨運市場,長期合約在客運市場中並不常見。一般而言,航空公司會根據不同的市場策略,在全年不同時段推出不同價格的機票和產品,包括旺/淡季機票、單程/來回機票及機票加住宿套票等,反映客運市場的機票價格遠較貨運市場具彈性。因此,民航處決定現時航空公司不可向自香港出發的航班徵收客運燃油附加費的安排維持不變,有待進一步研究規管燃油附加費的長遠方向後,再決定下一步。

研究規管燃油附加費的長遠方向

  在去年宣布航空公司須暫停收取燃油附加費的決定後,民航處委聘了顧問,研究國際間監管燃油附加費的做法和趨勢,並且對本港的燃油附加費制度作出建議。在進行有關研究時,顧問亦曾諮詢業界和相關的持份者。顧問研究及民航處的資料搜集顯示,雖然國際的普遍趨勢是逐步撤銷對燃油附加費的規管,但各地的實際做法不盡相同,例如:
 
  1. 有個別國家的航空公司可根據自身的營運成本和定價策略,在運價外,再收取獨立的貨運燃油附加費;或
  2. 有個別國家的航空公司目前不可以分開獨立徵收燃油附加費,但可以將有關成本在總體機票價格內反映。

  民航處認為雖然各地的實際做法不同,但整體原則基本上是增加透明度和鼓勵競爭。民航處會考慮本地航空業的實際情況,深入研究長遠應否撤銷規管燃油附加費及哪種具體安排最為適合。處方會在過程中特別考慮以下的重點:
 
  1. 新的機制應有助本港維持國際航空樞紐的地位;
  2. 航空公司應有足夠的空間收回燃油的成本;以及
  3. 無論就貨運或客運市場而言,應有足夠透明度以保障消費者。

  民航處預計有關研究需時約一年,並會在研究完成後,就建議的長遠方案正式諮詢持份者,以訂定相關的政策。

  有關新的貨運燃油附加費機制的詳細資料可參閱民航處網頁: www.cad.gov.hk/chinese/cargo_fuel_surcharge.html
 
2017年3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35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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