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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居民及居屋申請人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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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三月九日)提醒所有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和居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最近有兩宗個案涉及三名公屋居民分別向房屋署少報工作收入及沒有申報擁有房產,因作出明知的虛假陳述,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此外,一宗個案涉及一名居屋申請人沒有向房屋署申報所擁有土地的資產淨值,因在申請表的要項上作出明知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被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
 
  在首宗個案中,兩名居於屯門良景邨的公屋居民於二○一五年分別在填寫入息申報表及聲明書時,沒有將在申報時段內所賺取的花紅和津貼等非固定收入,包括在他們申報的每月平均收入內。經調查後,一名居民被控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a)條,另一名被控忽略提供入息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7(a)條。兩名被告於二○一七年二月二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分別需繳付二萬元和一萬二千元的罰款。
 
  在第二宗個案中,一名居於筲箕灣耀東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一五年填寫資產申報表時,沒有申報與他人分權共有一個住宅房產的業權及其淨值。其後該名居民在調查人員的見證下,於另一張資產申報表上,仍沒有申報她所擁有住宅房產及相關淨值的事實。最終調查結果顯示,該名居民在申報時段內所隱瞞的半個房產淨值為一百四十多萬,她因忽略提供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以及在會面期間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分別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7(a)條及第26(1)(a)條而被房屋署檢控。經為期兩天的審訊後,被告於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兩張傳票合共罰款一萬二千元。
 
  在第三宗個案中,一名市民在二○一五年以白表方式申請購買居屋單位。在居屋申請表上,該名市民申報並無擁有任何與土地相關的資產淨值。惟其後經房屋署居屋銷售小組核實後,發現他在申請期內擁有四十幅土地,合共資產淨值高達一千萬元。該名市民因在要項上作出明知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2)條而被房屋署檢控。被告於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惟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並不適合以罰款方式處理。在參閱感化官的報告後,法庭於二○一七年三月九日向被告判處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由於被告所購買的居屋單位仍未正式入伙,居屋銷售小組亦已撤銷較早時與被告所簽訂的買賣協議,並根據有關條款沒收被告所繳付的二十多萬元訂金。

  按房屋署現行政策,在公屋居住滿十年或以上的住戶,須每兩年申報入息,若其家庭總入息超逾資助入息限額,便須繳交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繳交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租戶,更須在下一個申報周期申報資產。若其家庭資產淨值超逾指定的資產淨值限額,或選擇不作出申報,他們便須遷出公屋單位。
 
  發言人表示,作為釐定租金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因此,在作出申報前,住戶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然後才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
 
  此外,發言人亦提醒所有居屋申請人,如因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2)條,即在購買居屋單位時向房委會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如所購買的居屋單位已正式入伙,法庭更可根據《房屋條例》第26B條作出命令,要求購買人向房委會繳付一筆款項以供沒收,款項金額相等於該單位的原來買價與在判令發出日的市值兩者之間的差額。
 
2017年3月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4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