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業條例草案》三月十日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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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三月八日)宣布,《旅遊業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將於三月十日在憲報刊登。

  條例草案旨在成立獨立法定機構旅遊業監管局(旅監局),為旅行代理商、導遊及領隊的發牌制度及規管訂立法律框架。

  政府發言人說:「條例草案為成立旅監局提供法律基礎,以全面且公正地規管旅行代理商、導遊及領隊。我們的政策目標,是提升旅遊業界的專業水平,並且促進行業健康長遠發展。」

  「我們在擬訂條例草案時,一直與旅遊業界及其他持份者保持溝通。我們在過程中力求取得平衡,既要減低對守法的旅遊業界人士的影響,亦要打擊不良行為,以維護旅遊業界及旅客的利益。」

  條例草案的主要範疇如下:

(一)旅監局會是獨立法定規管機構,其成員以非旅遊業界人士佔大多數,以樹立公正形象。條例草案會引入制衡措施,例如設立獨立上訴委員團,以處理針對旅監局的決定或紀律制裁命令的上訴;

(二)條例草案會加強旅行代理商的發牌制度,包括引入以銀行擔保的形式繳存保證金、委任獲授權代表等要求;

(三)條例草案會為導遊及領隊設立法定發牌制度,以提升業界前線從業員的服務質素及專業水平;

(四)條例草案會賦權旅監局透過附屬法例制訂牌照條件,特別用以打擊強迫購物的問題;

(五)旅監局會推行現行的旅遊業賠償基金,向外遊旅客提供保障。此外,賠償基金會撥出某百分比的款額,以成立「旅遊業發展基金」,向旅遊業界提供資助,推動行業持續發展;及

(六)當新規管制度全面生效時,旅監局會分別從旅行代理商註冊處及香港旅遊業議會(旅議會),接管發牌及規管業界的職能。屆時所有現行旅行代理商牌照,以及由旅議會發出的導遊證及領隊證,均會被視為在新法例之下發出的牌照,直至有關牌照及證件屆滿,或新規管制度生效日期後三個月(以日期較後者為準)。

  至於新規管框架之下的其他細節,將由旅監局日後透過附屬法例及行政措施制訂。過程中,旅監局會充分與旅遊業界磋商。

  條例草案擬於三月二十二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

  政府會繼續全力支持旅議會在新規管框架成立前的行業規管工作。在旅監局成立後,政府及該局會與旅議會保持緊密溝通,協助業界持續發展。



2017年3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