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打擊水貨活動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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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政府過去回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多次表示,已採取多項措施打擊水貨活動。然而,有北區居民指出,目前區內水貨活動依然猖獗,對他們的日常生活造成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i)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ii)警方及(iii)其他政府部門在水貨活動黑點提供街道潔淨服務及就水貨活動執法而動用的人手;
(二)去年有多少個水貨活動黑點及其位置;有關部門每月在該等黑點採取執法行動的次數和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罰單)的數目;
(三)過去三年,每年食環署及警方分別向因從事水貨活動而觸犯阻街及公眾地方潔淨罪行的人士發出罰單的數目(並按本港居民及內地居民分項列出);就這兩類人士分別而言,(i)拖欠罰款的人數及百分比、(ii)逾期未付的罰單數目及其佔總數的百分比,以及(iii)現時逾期未付罰款的個案數目及所涉罰款總額;
(四)當局如何向逾期未付罰款並已離境的內地居民送交法庭傳票及追收欠款,以及會否在他們再次入境時予以拘捕或拒絕他們入境;過去三年,每年成功及未能送達傳票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
(五)對於因水貨相關活動而持續違規(例如在一個月內接獲多次罰單)的店鋪,當局去年有否採取更具阻嚇力的執法行動(例如以傳票方式提出檢控);若有,詳情為何;
(六)鑑於地政總署於二○一五年按法例把三個因被改作零售商店而違反地契准許用途的工廈單位收回轉歸政府,但據悉有關前業權人已獲政府給予寬免發還單位,政府給予寬免的理據為何,以及有否評估此舉會否削弱該類執法行動對遏止水貨活動的阻嚇力;
(七)自去年一月至今,地政總署有否就因被用作水貨相關活動而違反地契准許用途的工廈單位展開收回有關單位轉歸政府的程序,或向有關業主發出警告信;若有,詳情(包括涉及的工廈單位數目及相關執法行動的日期)為何;
(八)過去三年,每年消防處人員於巡查工廈期間發現水貨相關活動阻塞走火通道的個案詳情為何(包括個案數目及向有關人士施加罰款總額);
(九)過去三年,當局有否收到關於工廈以外類型樓宇(包括住宅樓宇)的單位被用作水貨相關活動的投訴,以及有否針對該類活動巡查該等樓宇;若有巡查,結果為何;
(十)過去三年,每年每月入境事務處(入境處)(i)把多少名內地居民列入懷疑水貨客監察名單,以及(ii)拒絕多少名名單上的人士入境;自二○一五年四月實施一周一行安排以來,(i)持有關簽注入境的深圳戶籍居民每年平均來港的次數(並按少於10次、11-20次、21-30次、31-40次、41-50次及51-52次列出分項數字)為何、(ii)有否發現從事水貨活動的深圳戶籍居民改以其他旅遊證件入境的情況(若有,數目為何),以及(iii)入境處或內地部門有否把港人列入懷疑水貨客的監察名單;若有,名單涉及多少名港人,以及該等人士平均每星期出入境的次數為何;及
(十一)當局有否評估實施一周一行安排的成效;若有,詳情為何;政府及內地相關部門近年有否各自或聯合採取打擊水貨活動的新措施?
答覆:
主席:
特區政府十分關注水貨活動對居民日常生活帶來滋擾。自二○一二年九月起,有關執法部門已採取多項措施,改善鐵路和口岸的秩序,保障居民的日常生活,並因應水貨客的作業模式調整行動策略。經諮詢相關政策局及部門後,現就提問綜合答覆如下:
(一)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香港警務處(警方)、香港海關、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消防處、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地政總署因應實際情況,從現行編制中按需要調配人手參與打擊水貨活動行動。
食環署一向關注水貨活動在北區引致的環境衞生問題。為進一步改善環境衞生,食環署自二○一五年十月起已在北區水貨客活躍的地點增加日更及夜更外判清潔員工共16名,並重新調配現有人手及調整清掃街道的次數,以加強街道清掃和廢物清理服務。食環署人員亦加強巡查有關地點,監察清潔服務承辦商的工作表現,以保持地方整潔衞生。
(二)及(八)在二○一六年,北區水貨客活躍的地點包括上水港鐵站、石湖墟、上水工業區、落馬洲路及落馬洲支線管制站一帶。
在二○一六年,警方針對水貨客於公眾地方擺放貨物造成阻街而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發出282張告票,以及因違例泊車及上落貨物引致道路阻塞而根據《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及《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發出18 557張定額罰款通知書,數目按月表列於附件一。
為保持北區的環境衞生及市容整潔,食環署一直在北區水貨活動的黑點加強街道潔淨服務和執法,包括增加清理被棄置物品的次數、向違反公眾地方潔淨法例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以及參與相關政府部門針對違規店鋪而進行的跨部門執法行動,打擊水貨活動所引致的違例阻礙通道行為。在二○一六年,食環署針對北區水貨客活躍的地點進行突擊行動252次,向違例人士發出的告票和定額罰款通知書共有4 049張,數目按月表列於附件二。
在二○一六年,入境處及警方共進行123次聯合行動,打擊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的內地訪客及聘用他們的本地僱主;地政總署則進行32次巡查行動,針對性地巡查新界屯門、元朗和北區三區懷疑涉及水貨活動的目標工業大廈單位。該等行動次數按月表列於附件三。
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消防處在懷疑從事水貨活動的目標大廈/地點共發現184宗有關水貨活動做成阻塞逃生途徑的個案,共作出76次檢控,另外發出108張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截至二○一六年十二月底,當中31次已成功作出檢控,總共罰款205,500元,另外有35宗個案的檢控程序仍在進行中。
(三)及(四)就打擊水貨活動而發出的告票和定額罰款通知書,警方及食環署並沒有備存是向香港居民還是向內地居民發出的分類統計數字,亦沒有備存該等定額罰款通知書逾期未繳款的分類統計數字。
如違例人士是一名非香港居民,執法人員在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時,會要求有關人士提供有效旅行證件及其聯絡地址。如違例人士接獲通知書後未有繳款便離開香港,執法部門可根據違例人士所提供的聯絡地址按既定程序追討有關沒有繳付的定額罰款。
(五)《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在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正式實施,為處理店鋪阻街問題提供多一個執法工具,賦權執法人員亦可就店鋪阻街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更加快捷有效地處理店鋪阻街問題。在執法工作中,執法人員會視乎實際情況向違例者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以加強阻嚇作用。如遇有屢犯不改的個案,執法人員可加強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或按法例檢取物品或以傳票作出檢控,並由法庭根據個別個案的嚴重程度(包括以往的檢控記錄)處以罰則。
(六)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前業權人在物業被重收或轉歸政府後的六個月內,可向行政長官提出呈請或向原訟法庭申請就重收的土地或轉歸的物業給予寬免。條例中所謂「給予寬免」,即表示讓前業權人取回物業。根據上述條例,在考慮取消該重收註冊摘要或轉歸通知前,行政長官或原訟法庭都會要求前業權人先糾正違契事項及繳付一切相關的費用、開支、罰款及/或其他方面附加的條款。一般而言,無論決定是由行政機關或法庭作出,費用和開支包括地政總署的行政費用及繳付土地註冊處的費用,罰款則計及違契事項由被發現至獲糾正期間以市值租金計算的豁免限制費。另外,在獲批取消重收或轉歸以前,前業權人還要付上在該期間內喪失業權的代價(例如未能透過出售或出租獲得收入)。在二○一五年工業大廈單位業權被收回的三宗個案,有關的前業權人是根據上述條例申請並取回被轉歸政府的物業。
地政總署於執行契約條款行動中,將土地重收或物業轉歸政府屬最嚴厲的措施,此手段旨在促使業權人糾正違契情況及令業權人為違反契約承擔責任。既然是手段,法例亦給予願意糾正違契情況的業權人申請取回物業的機會。對於有關手段是否有效促使業權人糾正違契情況,從近期地政總署對工業大廈採取風險為本執管行動的初步結果顯示,措施有效遏止須從嚴處理的違契用途。
(七)在二○一六年一月至二○一七年一月底,地政總署在主要涉及水貨活動地區(包括屯門、元朗和北區)的工業大廈單位並沒有發現因違契作水貨活動而向有關業主發出警告信或展開收回有關單位轉歸政府的相關個案。
(九)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除了工業大廈外,地政總署在主要涉及水貨活動地區(包括屯門、元朗和北區)收到三宗其他單位(住宅大廈)被用作「水貨倉」的投訴,並作出三次巡查,當中無發現任何水貨活動。
(十)入境處已制定「懷疑水貨客監察名單」,對懷疑水貨客進行入境訊問,若其來港目的有可疑,會拒絕他們入境並即時遣返。截至二○一六年底,入境處將超過22 990名懷疑從事水貨活動人士的資料放入監察名單內;而在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已有50 590訪客人次因懷疑從事水貨活動被拒入境,詳情按月表列於附件四。
入境處沒有備存深圳戶籍居民持「一周一行」個人遊簽注每年平均來港次數及深圳戶籍居民被懷疑從事水貨活動的分類統計數字。
入境處沒有將香港居民的資料放入「懷疑水貨客監察名單」。
(十一)自「一周一行」措施在二○一五年四月實施以來,內地訪港旅客數字,特別是非過夜旅客數字,呈下降趨勢。特區政府相信落實「一周一行」有助針對性打擊一周甚至一日來港多次的內地職業水貨客活動。
特區政府一直與內地當局保持緊密聯絡,合作打擊水貨活動。雙方除定期採取聯合行動外,亦會因應需要開展打擊水貨活動專項行動以加大對水貨活動的查緝力度。在二○一六年,深圳海關根據港方通報,在口岸共查獲8 980宗水貨客走私案件,涉及8 981名出境人士及總值約7,331萬元的物品。同期,香港海關在各邊境管制站共查獲3 908宗違規出口配方粉案件,拘捕3 912人,並檢獲約31 000公斤配方粉。
各有關部門會繼續密切監察情況,持續採取現行各項措施打擊水貨活動,亦會繼續與內地當局聯手打擊水貨活動。
完
2017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00分
香港時間19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