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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6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於《條例草案》新增第8A條)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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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6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於《條例草案》新增第8A條)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動議二讀新訂的第8A條,有關內容已載於發送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這項修正案亦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而提出,而法案委員會對這項修正案表示支持。

  現時,《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10(1)條列明,消防處處長可藉憲報公告,訂明守則,對「消防設備」的檢查和測試予以規管。但在該規例下的其他條文,或經《2016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修訂的相關條文,均使用「消防裝置或設備」一詞,而非「消防設備」。為了使《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10(1)條有關用詞,能夠與該規例下同一意思的用詞保持一致,因此我們建議把該規例「消防設備」一詞修訂為「消防裝置或設備」,以消除任何含糊之處。

  代主席女士,我懇請議員支持我代表政府提出新訂的第8A條。
 
2017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3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