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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6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修正《條例草案》第73)條)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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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6年消防(修訂)條例草案》(修正《條例草案》的第7(3)條)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動議講稿附錄我的第一項修正案,以修正《條例草案》的第7(3)條。這項修正案是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而提出。法案委員會對這項修正案表示支持。

  《條例草案》原有的第7(3)條,旨在為《消防(裝置及設備) 規例》新增第7(3) 和7(4) 兩個條文。其中,新增的第7(3) 條,旨在賦權註冊消防工程師(消防裝置)可以對安裝在訂明處所,或是為該處所而安裝的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進行檢查及測試。另一方面,新增的第7(4) 條,則旨在賦權消防處處長或其授權代表,對安裝在任何處所,或為該處所而安裝的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進行檢查及測試,以查驗其安全性及操作狀態的效能。

  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有委員關注到,在擬新增的第7(4)條,出現了「以檢查其安全性及操作狀態的效能」的字句,是否能夠給予處長及其授權代表足夠的彈性,並且會否在一些情況下,妨礙處長及其代表履行檢測及測試消防安全裝置或設備的職務。

  我們明白並感謝委員的關注。經與法案委員會討論後,我們決定採納委員會的意見,提出修正案,建議修訂《條例草案》第7(4)條,刪除「以檢查其安全性及操作狀態的效能」的字句,以確保消防處人員具備所需權力履行相關職務。

  代主席女士,我懇請議員支持我代表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2017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