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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動議二讀《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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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落實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特別組織」)的第32項建議。「特別組織」是一個跨政府組織,制訂了40項建議,就打擊清洗黑錢和恐怖分子融資活動訂立國際標準。當中第32項建議,要求成員以立法設立申報、披露或兩者並行的制度(「R32制度」),以偵測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現金類物品)的跨境運送活動。設立「R32制度」的目的,是要確保恐怖分子及其他犯罪分子不能透過跨境運送現金類物品,為犯罪活動提供資金或清洗犯罪得益。「特別組織」表明,「R32制度」並非貨幣管制措施,亦不應限制國家或地區之間商品和服務的貿易付款,或資金以任何方式的自由流動。

  香港是「特別組織」中唯一尚未設立「R32制度」的成員。因應「特別組織」計劃於二○一八年對香港進行新一輪的相互評核,我們有需要盡快設立「R32制度」,以履行香港在打擊清洗黑錢和恐怖分子融資的國際責任,否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可能會受到損害。

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為香港實施「R32制度」提供法律基礎,並就申報和披露安排、罰則以及執法事宜等訂立詳細的規定。基於現行有關旅客和貨物的清關安排,我們建議香港的「R32制度」採用申報及披露兩者並行的制度,並由海關作為主要執法機關。就旅客而言,經指明管制站入境的旅客,如管有總值超出12萬港元或等值貨幣的現金類物品,須使用現行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向海關作出書面申報。並非經指明管制站入境的旅客以及即將出境的旅客,則須在海關的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總值超出12萬港元或等值貨幣的現金類物品;如有的話,須要書面申報有關資料。貨物方面,進口或出口總值超出12萬港元或等值貨幣的同一批次屬貨物的現金類物品,須以電子方式預先向海關作出申報。「R32制度」不適用於過境旅客、過境貨物、航空轉運貨物以及郵件。

  上述12萬港元或等值貨幣的門檻,參照了「特別組織」制定15,000美元或歐元的標準。事實上,這個門檻已經比不少已實行「R32制度」的「特別組織」成員,例如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新加坡、歐盟國家等等,更為寬鬆。

  按照「特別組織」的建議,對於不遵從申報或披露規定的人士,應施以適當及具阻嚇性的制裁。考慮了罪行的嚴重性、香港的相若罪行,以及「特別組織」其他成員實行的罰則,條例草案就違反申報或披露規定的人士,訂定兩級的罰則。屬初犯並符合若干條件的旅客,可透過繳付2,000港元以解除其法律責任。這個安排主要是為了處理因無心之失而沒有遵從規定的旅客。至於其他個案,則會循刑事檢控處理,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為了有效執行「R32制度」,條例草案會賦予海關所需的執法權力,包括搜查旅客、檢查貨物、進行拘捕、向跨境運輸工具營運者取得旅客資料,以及檢取和扣留被合理懷疑是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財產的現金類物品等。

公眾諮詢

  我們在二○一五年七月至十月就建議在香港設立「R32制度」進行公眾諮詢。大部分的回應普遍認同香港有需要設立這個制度,以配合其他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工作,並履行香港的國際責任。很多回應者支持當局確認有關制度並不是任何形式的貨幣管制,並強調有需要確保該制度不會影響出入境自由、資本自由流動,以及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在草擬條例草案時,我們已適當地吸納公眾諮詢期間所收集到的意見。

  我們在展開公眾諮詢前,在二○一五年七月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簡介擬議「R32制度」的框架,並在二○一六年六月向事務委員會匯報公眾諮詢過程中接獲的意見及建議的未來路向。委員普遍原則上不反對有關建議以及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結語

  我希望議員支持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並盡快通過條例草案。因應每年有大量旅客和貨物進出香港,以及「R32制度」是一項新的措施,在條例草案通過後以及在正式實施制度前,我們會進行廣泛的宣傳,讓市民、訪港旅客和業界清楚知道申報及披露的規定。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7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9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