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根據《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動議擬議決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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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蕭偉強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第39(2)條動議擬議決議案的開場發言:

代主席:

  我動議通過印載於議程內的決議。
 
  這項決議的目的是增加《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簡稱《失聰補償條例》)下四個補償項目的金額。《失聰補償條例》就受僱從事該條例指定的高噪音工作而罹患噪音所致的失聰的人士(簡稱「職聰人士」),訂定補償的支付。按既定機制,《失聰補償條例》下用以計算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最高及最低金額,會與《僱員補償條例》及《肺塵埃沉着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所規定的補償金額,在適當情況下每兩年調整一次。
 
  《失聰補償條例》下用以計算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最高及最低金額,按機制是參照有關期間由名義工資指數反映的工資變動作出調整。根據政府統計處的資料,在二○一四年至二○一五年期間,名義工資指數錄得8.78%的累積升幅。我們建議按照上述的工資變動,將《失聰補償條例》該兩項補償金額上調8.78%。具體而言,建議的修訂包括將用以計算40歲以下僱員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最高金額由250萬2,720元上調至272萬2,560元;計算40歲至56歲以下僱員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最高金額由187萬7,040元上調至204萬1,920元;而計算56歲或以上僱員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最高金額,則由125萬1,360元上調至136萬1,280元。至於用以計算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的最低金額,我們建議由426,880元上調至464,360元。
 
  此外,《失聰補償條例》規定,任何人士如曾在任何時間根據該條例有權獲得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可向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簡稱「失聰補償管理局」)申請直接支付或付還有關取得、裝配、維修或保養聽力輔助器具的合理開支。為加強聽力輔助器具資助計劃對職聰人士的保障,我們建議由是次調整開始,參考調整《僱員補償條例》下供應、裝配、維修及更換義製人體器官或外科器具的最高費用的既定機制,採用反映物價變動的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為指標,在適當情況下調整兩個補償項目的金額,即首次申請聽力輔助器具的資助限額及總資助限額。根據政府統計處的資料,在二○一四年至二○一五年期間,甲類消費物價指數錄得9.82%的累積升幅。我們建議參照上述的物價變動,將這兩個補償項目的金額上調9.82%,即首次申請聽力輔助器具的資助限額由15,000元上調至16,470元,以及總資助限額由52,000元上調至57,110元。
 
  上述建議已獲勞工顧問委員會及失聰補償管理局通過,而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亦對建議表示支持。我們建議經修訂的補償金額及資助限額由二○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我希望議員支持並通過這項決議,讓職聰人士可盡早獲得更高的保障。
 
  多謝代主席。



2017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