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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行政長官行使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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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蔣麗芸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答覆:

問題:
 
  據報,有不少國家或地區的首長不時運用權力特赦囚犯。例如,法國總統去年年底赦免了一名因長年遭丈夫嚴重暴力對待而槍殺丈夫的女子。上任美國總統在八年任期內共赦免了1 385名囚犯,當中395人為被判終身監禁的囚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十二)項亦訂明,行政長官可行使職權「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另一方面,截至本年一月底,警方在二○一四年佔領運動期間及之後共拘捕了1 003人,216人已經或正在經司法程序處理,其中有123人須承擔法律後果(即81人被定罪及42人須簽保守行為)。有意見指出,有不少參與佔領運動的年輕人是為了追求理想而誤墮法網,亦有小部分執法人員在受到挑釁下以不當方式對待被捕人士因而被定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行政長官會否效法其他地方的首長,赦免或減輕部分上述人士的刑罰;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12款,行政長官可行使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的權力。此項權力,一般被稱為「特赦權」。《基本法》的條文並沒有詳細列明行政長官可在甚麼情況下行使此項權力。不過,由於行使此項權力,效果上是會對法庭所判決的刑罰作出變更,行政長官在決定行使此項權力的時候,會審慎及詳細考慮所有相關因素,才作出赦免或減刑與否的決定。以下我簡介幾種情況。

  首先,行政長官可根據「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的建議作出減刑的決定。這委員會是根據《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香港法律(第524章)而設立的獨立法定機構,主要職能包括就一些被判無限期監禁刑罰或十年或以上長期監禁刑罰的人士,以及被判確定限期刑罰、而在定罪當日未滿21歲的人士的刑期作出覆核。根據該條例第6條,委員會由8至11名獲行政長官委任的成員組成,其中,主席和副主席必須為現職或曾任職原訟法庭的法官,其他成員則包括在不同領域具有專長和經驗的人士,例如精神病學、心理學、社會工作、法律、教育、工商界等。根據該條例第11條,懲教署署長必須將被判上述刑期的在囚人士的個案,根據訂明的時間表,轉介委員會覆核。委員會在覆核刑罰時,會審慎處理每一宗個案,並詳細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有關在囚人士所犯罪行的性質、已服的刑期、是否已改過自新、以及可能對公眾安全構成的影響等。當考慮過各相關因素而又認為有充分理據的情況下,委員會可以向行政長官建議以較短的確定限期刑罰取代該在囚人士原先的確定限期刑罰,或建議以確定限期刑罰取代有關人士的無限期刑罰。行政長官會審慎詳細考慮委員會的建議,並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12款,作出減刑與否的決定。
 
  另一種可能的情況,是根據《監獄規則》(第234A章)第148條第2款:「醫生如認為任何囚犯繼續留在監獄會有生命危險,或認為任何患病囚犯不會存活超過他的刑期,或完全或永遠不適合在監獄服刑,則須以書面向署長提出建議,以便轉交行政長官。」在這情況下,行政長官會考慮是否行使上述《基本法》條文的權力。
 
  第三種可能的情況,是由在囚人士向行政長官提出呈請,要求赦免或減刑。收到呈請後,當局會徵詢包括律政司法律政策專員等相關政府部門所提供的法律及專業意見,然後呈交行政長官作審慎及詳細考慮,是否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12款,作出赦免或減刑決定。過去提出呈請的在囚人士曾經提出的理由,包括人道原因,或他在服刑期間曾為控方的檢控工作提供實質協助等。
 
  至於議員關注行政長官會否赦免或減輕問題所提及的人士的刑罰,正如我剛才所說,行政長官會就每宗個案獨立作出審慎詳細考慮,但政府不會就個別案件作出評論。另外,依據慣例,在所有司法程序未完結之前,行政長官不會行使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的職權。
 
  多謝主席。
 
2017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7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