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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政府向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提出披露及移除資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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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創新及科技局局長楊偉雄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七間國際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即谷歌、雅虎、微軟、蘋果、Facebook、Twitter及Verizon)分別發表的資訊公開報告,這些公司在二○一六年上半年共接獲香港政府提出712次披露其用戶資料的要求,較之前半年增加15%。特別是Facebook,在二○一六年上半年接獲破紀錄的190次要求,較之前半年的113次要求上升68%,亦較二○一三年上半年的一次要求增加許多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二○一五年至二○一六年的每半年,政府向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提出披露資料要求的以下詳情(按政府部門以表分項列出有關資料):
(i)涉及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總數;
(ii)涉及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的名稱及類別(例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器材生產商、社交媒體及搜尋器);
(iii)提出的要求總數;
(iv)涉及的用戶帳戶總數;
(v)要求披露的資料類別(例如用戶名稱、互聯網規約地址及聯絡方法)及有關的要求的數目各有多少;
(vi)要求披露的資料性質(即通訊的元資料及/或內容)及有關的要求的數目各有多少;
(vii)提出有關要求的原因(例如偵查案件、執法及其他原因)及有關的要求的數目各有多少;
(viii)根據法庭命令而提出的要求數目;
(ix)要求獲受理的數目;及
(x)要求不獲受理的原因(例如有關要求並非按法庭命令提出、未有提供適當法律文件、理據不充分、不符合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的政策及其他原因)及有關的要求的數目各有多少;
如不能提供這些資料,原因為何;
 
(二)在二○一五年至二○一六年的每半年,政府向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提出移除資料要求的以下詳情(按政府部門以表分項列出有關資料):
(i)涉及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總數;
(ii)涉及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的名稱及類別;
(iii)提出的要求總數;
(iv)要求移除的資料數量;
(v)涉及的資料類別(例如影片、文字、圖像)及有關的要求的數目各有多少;
(vi)涉及的資料性質(例如不雅內容、違法廣告、侵犯版權及虛假資料)及有關的要求的數目各有多少;
(vii)提出有關要求的原因(例如調查投訴、執法及其他原因);
(viii)根據法庭命令而提出的要求數目;
(ix)要求獲受理的數目;及
(x)要求不獲受理的原因;
如不能提供這些資料,原因為何;
 
(三)政府向Facebook提出披露資料的要求數目自二○一三年以來持續上升的原因為何;
 
(四)政府向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提出披露及移除資料要求的法律依據及考慮因素,並列出有關的條例、內部指引及實務守則;及
 
(五)政府有否計劃改善其提出上述要求的程序,並增加政府這方面做法的透明度,例如(i)成立獨立委員會檢討相關做法、(ii)參考以業界為主導的良好作業模式,制訂提出該等要求的指引,以及(iii)每半年公布政府部門及執法機關提出該等要求的報告;如沒有計劃,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五個部分,經諮詢有關政策局及部門後,現回覆如下:
 
(一)、(二)及(三)在二○一五年至二○一六年的每半年,政府向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包括Facebook)提出披露資料及移除資料要求的詳情,分別載列於附表一及附表二。
 
(四)及(五)各政府部門與執法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須向有關人士/機構(包括資訊及通訊科技公司)要求提供資料或作出配合,主要是涉及防止及偵查罪行以及執行法例。他們會按照與職務相關的法例、既定的程序或守則行事,包括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及有關的守則/指引,在確保於執行職務上有必要時,才提出有關要求。
 
  上述機制和指引一直運作良好並行之有效,我們現時沒有計劃作出更改。
 
2017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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