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出租汽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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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有運輸業人士向本人反映,近年有商人利誘未獲發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私家車的車主和司機,參與非法載客取酬活動(俗稱「白牌車服務」),並藉提供優惠吸引乘客使用該類服務。網上平台、巴士站等充斥招攬司機提供白牌車服務和乘客使用該服務的廣告,而該類服務被稱為「泥鯭車」、「團載服務」 等,以圖逃避監管。業界人士又指出,該類車輛的第三者風險保險或會因其被用作非法載客而失效,令使用該服務的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欠缺保障。此外,而該類服務亦損害了合法經營的公共交通服務營運者的利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政府有否主動對上述網上及巴士站廣告進行調查;如有,結果為何;有否採取措施遏止刊登該類廣告;如有,詳情及成效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二)有何措施提醒市民使用白牌車服務欠缺保障,包括該類車輛的第三者風險保險或已失效,以及該項服務不如公共交通服務般受監管,以致對服務不滿的乘客投訴無門;及
(三)過去三年,政府採取了哪些執法行動,以遏止白牌車服務;會否加強有關的執法行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會否考慮修訂法例,提高有關罪行的罰則?
答覆:
主席:
就易志明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綜合答覆如下。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2(3)條的規定,任何人士不得駕駛或使用;或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私家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該車輛領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否則即屬違法。另外,根據該條例第52(5)條的規定,任何人不得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的私家車。
政府一直密切留意現時市面上司機及乘客以智能電話應用程式或網上平台預約出租汽車服務,以及私家車非法載客取酬的情況,包括相關的網上及其他方式的廣告和媒體報道。如發現懷疑個案,運輸署會轉介至警方跟進。在過去三年,運輸署共轉介79宗懷疑私家車非法載客取酬的相關個案予警方跟進,當中7宗個案是關於網上平台或不同方式的廣告,以及媒體宣傳涉嫌私家車非法載客取酬。
此外,警方會進行情報收集,以及對接獲的轉介和投訴個案展開調查和跟進行動,並按情況需要,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及採取適當檢控行動。過去三年,警方曾就38宗私家車非法載客取酬的個案採取執法行動。警方會繼續留意私家車在未領有有效出租汽車許可證情況下,透過智能電話應用程式等平台非法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並加強打擊有關罪行。
使用私家車作非法載客取酬、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非法載客取酬私家車的違例人士,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涉案車輛的牌照亦會暫時被吊銷3個月;如屬第二次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如就同一汽車再犯罪,則有關車輛的牌照會暫時被吊銷6個月。我們認為現時法例已具有足夠阻嚇力,現階段並沒有計劃作出修訂。政府會繼續密切監察相關的檢控數字和私家車非法載客取酬的情況,並視乎需要適時檢討相關罪行的罰則。
除警方積極執法外,政府亦十分重視宣傳教育。運輸署一直透過不同渠道,包括在電台播放宣傳聲帶、在運輸署網頁展示出租汽車許可證的樣本,以及在公眾地方張貼海報等,主要目的是加強向公眾宣傳在使用出租汽車服務時,需確保有關私家車持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以及教育公眾如何辨別已領有牌照的出租汽車。運輸署在有關的宣傳教育中,已同時提醒市民非法出租汽車的第三者風險保險或已失效,市民若擬使用出租汽車服務,應先向營辦商查詢有關私家車是否已領有許可證,並在行程開始前檢視該證是否有效。
完
2017年3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香港時間15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