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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商因違反建築物條例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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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註冊專門承建商(基礎工程)及其分包承辦商,因違反《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第40(2B)(a)條及第40(2B)(c)條的規定,於一月六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十三萬元。

  案情涉及一宗於二○一一年七月八日在荃灣一個建築地盤內發生的致命工業意外。兩名工人在紥結一個鑽孔樁鋼筋籠時,該鋼筋籠突然倒塌並將他們壓斃。

  由於該註冊專門承建商(基礎工程)及其分包承辦商在進行基礎工程時導致他人死亡,因此屋宇署於二○一二年七月對他們提出檢控。被告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有罪,法庭於一月六日分別判處罰款十五萬元及十三萬元。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2B)(c)條的規定,任何人在進行基礎工程時導致他人受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三年。
 
 
2017年2月2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