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進口貓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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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吳永嘉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法例,任何人進口貓狗須事先獲得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簽發特別許可證。漁護署把各個國家和地區分為三組,並對來自不同組別的國家和地區的貓狗實施不同的進口檢疫規定。從第一組及第二組國家/地區進口的貓狗通常可免接受檢疫,但從第三組國家/地區(包括中國內地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口的貓狗則須在漁護署轄下兩所動物管理中心接受最少120日的檢疫。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上述三組國家/地區分別而言,過去五年每年漁護署
(i)分別收到及批准多少宗進口貓狗的申請(並按國家/地區分項列出該等數字和所涉的貓狗數目) ;
(ii)收到多少宗申請人就漁護署拒絕其申請的決定提出的上訴個案;以及
(iii)分別批准多少宗從中國內地及從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口貓狗的申請和所涉的貓狗數目;

(二)為何從第三組國家/地區進口的貓狗須在指定的動物管理中心接受檢疫,而從第一及二組國家/地區進口的貓狗則無須接受檢疫;過去五年,每年須接受檢疫的進口貓狗平均在動物管理中心逗留的日數為何;
 
(三)鑑於漁護署因應各國家/地區的狂犬病疫情及其他因素不時更新其所屬組別,該等情況及因素的詳情為何,以及相隔多久檢討各國家/地區所屬組別一次;
 
(四)過去五年,每年漁護署更改了哪些國家/地區的所屬組別,並按國家/地區列出(i)更改的原因和日期,以及(ii)該等國家/地區在修改前後所屬的組別;
 
(五)是否知悉過去五年,中國內地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有否發現狂犬病個案;如有,數目及詳情為何;如否,漁護署會否考慮把該兩地改列入第二組;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為何現時香港動物管理中心的基本狗房及貓房的面積(分別為不少於4平方米及1.35平方米),比九龍動物管理中心的相應面積(分別為不少於6.83平方米及2.4平方米)較細;當局會否把兩者統一?
 
答覆:
 
主席:
 
  根據《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規例》(第139A章)及《狂犬病規例》(第421A章)的規定,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透過簽發許可證制度,管制從其他地方進口貓狗,以預防動物疾病及狂犬病傳入本港。狂犬病是一種可引致動物(不限於狗隻)及人類死亡的傳染病。全球(包括亞洲地區)每年便有接近六萬人因感染狂犬病致命。香港在防範狂犬病一向紀錄良好,自一九八七年至今,並沒有本地動物感染狂犬病的個案。
 
  我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至(三)為保障公眾健康,就貓狗的進口,漁護署根據狂犬病出現的風險,將各地區分成三個組別;第一組別為非狂犬病國家/地區(即當地長期沒有出現狂犬病);第二組別為有零星狂犬病個案但疫情受到有效監控的國家/地區;第三組別為有出現狂犬病個案,而疫情未受有效監控的國家或地區。一般而言,未能符合第一、二組別的要求(或未能被判斷),均會納入第三組別。
 
  在決定上述組別時,漁護署會參考世界動物衞生組織的動物疫情監控情況,以及其他相關因素。由於第一及第二組別國家/地區的狂犬病風險較低,因此,從這些國家/地區進口貓狗,在符合相關的要求下(如已按規定注射疫苗並附有有效證明文件等),可免接受檢疫。至於第三組別的國家/地區,其狂犬病的風險較高或不明,加上狂犬病於動物的潛伏期可長達數月,為了防止狂犬病傳入香港,漁護署一般會把從相關國家/地區輸入的貓及狗的檢疫期定為最少120天。漁護署會密切留意世界動物衞生組織的動物疫情的最新通報,適時就有關措施作出調整。
 
  在過去五年,漁護署所接獲及批出的進口貓狗(包括從內地及澳門進口貓狗)申請詳情列載於附件。
 
(四)過去五年,因應台灣及馬來西亞曾分別爆發狂犬病疫情,在二○一三年台灣由第一組別改列為第二組別,而在二○一五年馬來西亞則由第二組別改列為第三組別。經評估後,馬來西亞已於去年改回至第二組別。
 
(五)由於內地持續出現狂犬病個案,而世界動物衞生組織並沒有列載有關澳門的動物疫情監控情況,因此,內地及澳門均被列入第三組別。
 
(六)個別動物管理中心因應不同的地理環境、設計及運作,其狗房及貓房面積會有所不同。漁護署會因應未來發展之需要,考慮進一步優化有關設施。



2017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