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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草案》將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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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星期五(二月二十四日)在憲報刊登《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使香港的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制度符合「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特別組織」)所訂定的現行國際標準。

  條例草案將建立偵測大量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現金類物品)進出香港的申報及披露制度(「R32制度」),以阻截及限制懷疑是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財產的現金類物品。條例草案將於二○一七年三月一日提交立法會。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落實『特別組織』第32項有關建立『R32制度』的建議,以履行香港作為『特別組織』成員的國際責任,並加強目前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能力。」

  保安局就擬議在香港設立的「R32制度」的要點,於二○一五年七月至十月進行了公眾諮詢,期間共接獲28份書面意見,並與超過40個團體及機構(包括商會及相關業界)會面。

  發言人說:「大部分回應者都認同香港有需要設立『R32制度』。很多回應者支持政府確認『R32制度』不是任何形式的貨幣管制,不應影響出入境自由、資本自由流動,以及實行自由貿易政策。」

  擬議在香港設立的「R32制度」的要點包括:
 
  • 經指明管制站入境的旅客,如管有總值超出12萬港元的現金類物品,須使用現行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向香港海關(海關)作出書面申報。並非經指明管制站入境的旅客以及即將出境的旅客,則須在海關的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總值超出12萬港元的現金類物品;如有的話,須書面申報有關資料;
  • 進口或出口總值超出12萬港元的同一批次屬貨物的現金類物品,須以電子方式預先向海關作出申報;  
  • 「R32制度」並不適用於郵件、過境旅客、過境貨物及航空轉運貨物;  
  • 罰則分為兩級:旅客如屬首次違反規定、從未被裁定干犯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罪行,以及其現金類物品並非被合理懷疑是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財產,須繳付2,000港元。所有其他個案會循刑事檢控處理,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及  
  • 海關是主要的執法機關,並會獲賦予所需的執法權力。
 
  發言人表示︰「我們期望條例草案可以早日獲得通過,以期在二○一八年『特別組織』對香港進行相互評核前,為『R32制度』的實際運作做好準備。」
 
  香港自一九九一年起成為「特別組織」的成員。香港有責任落實「特別組織」的規定,並須接受「特別組織」為監察各成員落實這些規定的進度而進行的相互評核。
 
2017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