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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一題:處理工傷懷疑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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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蕭偉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僱員因工受傷可獲工傷補償。僱主必須在工傷事故發生後按該條例的規定向勞工處處長(處長)呈報。如僱主認為自己無須對工傷事故負責或懷疑其真實性,應盡快作出初步調查,然後把有關的資料或理據夾附於向處長呈報的表格內,尋求勞工處協助。有勞工團體向本人反映,有僱主動輒把工傷事故視為懷疑個案,並故意拖慢初步調查,藉以逃避支付工傷補償的法律責任。關於處理工傷懷疑個案,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處長接獲僱主關於工傷懷疑個案的呈報數目為何;
 
(二)就第(一)項所述的工傷懷疑個案,勞工處就多少宗個案展開調查;已完成調查的個案當中,勞工處評定(i)屬工傷及(ii)不屬工傷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勞工處進行調查時採用甚麼準則和程序,以及處理每宗個案平均需時多久;
 
(三)過去三年,每年勞工處評定為屬工傷的懷疑個案當中,(i)僱主回覆表示同意和不同意承擔工傷補償法律責任,以及(ii)僱主至今尚未作出回覆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四)勞工處有何措施防止僱主藉質疑工傷事故的真實性及拖慢初步調查,以逃避向僱員支付工傷補償的法律責任;及
 
(五)過去三年,每年僱主在接獲勞工處就工傷個案發出述明補償額及評估詳情的證明書後,在付款期內向工傷僱員支付補償額及醫療費的個案宗數為何;勞工處如何跟進僱主拒絕支付有關款項的個案?
 
答覆:
 
主席:
 
  就梁耀忠議員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僱員補償條例》(《條例》)訂明僱員於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或僱員患上《條例》指明的職業病時,僱傭雙方應有的權利和應負的責任。如僱主及/或僱員等就工傷個案提出懷疑,勞工處會作出跟進。在工傷個案的處理過程中,僱傭雙方甚或其他相關持份者均可能提出不同的懷疑,勞工處沒有備存單就僱主關於工傷懷疑個案的呈報數目的統計數字。
 
(二)及(三)如工傷個案涉及爭議,不論是僱主抑或僱員提出懷疑,勞工處會詳細審視,向僱傭雙方解釋《條例》的規定及索取與意外相關的詳盡資料,例如意外詳情、僱主就意外的調查報告及僱員因意外而獲發的病假證明書副本等。如有需要,勞工處會在僱員的書面同意下,向相關部門及機構索取資料,例如醫事報告及警方調查報告等。針對個案的具體情況,勞工處的職業健康醫生亦會從醫學角度提供專業意見。在綜合相關資料後,勞工處會就個案屬工傷的可能性及關聯性向僱傭雙方提供意見。如爭議獲得解決,勞工處會為僱員安排病假跟進或判傷;如個案未能解決,僱員有權提交個案至法院裁決,勞工處可協助僱員向法律援助署尋求援助。勞工處處理每宗爭議個案所需的時間,視乎個別案情及收到所需資料的進度而有所不同。勞工處沒有備存按跟進結果及就僱主經勞工處跟進後同意承擔補償責任而劃分的統計數字。
 
(四)勞工處自二○一六年五月起加強支援處理具爭議的工傷個案,透過專責跟進、及早介入、主動聯絡僱傭雙方及安排會面,促進僱主和僱員溝通,澄清爭議事項,協助僱傭雙方盡早解決分歧,以保障僱員的權益。如發現僱主未有提供合理原因而拒絕或拖延按《條例》的規定支付補償,勞工處會敦促或警告僱主須盡快向僱員支付有關款項。勞工處亦會進行調查,並在有足夠證據的情況下檢控違法僱主。
 
(五)在過去三年獲得解決的工傷個案中,勞工處向僱傭雙方發出「補償評估證明書」(即表格5)或「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即表格6)的個案數目,以及獲悉僱主沒有按《條例》的規定支付補償款項的個案數目表列如下。勞工處如接獲僱員投訴僱主未有按《條例》的規定支付補償款項,會立刻作出跟進及調查,並在有足夠證據時提出檢控。
 
年度 勞工處向僱傭雙方發出表格5或表格6的
個案數目
勞工處獲悉僱主沒有按《條例》的規定支付補償款項的個案數目
2014年 22 260 160
2015年 22 104 119
2016年 20 899 92
 
2017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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