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立法會十五題:打擊非法使用捕獸器狩獵
*******************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任何人未經許可使用任何狩獵器具狩獵野生動物,或管有任何狩獵器具,即屬犯罪,可處第五級罰款(即五萬元)。據報,近年不時有動物和市民在郊區被非法設置的捕獸器弄傷。另一方面,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亦有使用捕獸器捕捉動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的下列數據為何:

(i)政府為打擊非法使用捕獸器狩獵而進行巡邏的次數、動用的人手、檢獲的非法設置/管有的捕獸器數目、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以及被定罪人士被處罰款的平均金額;

(ii)按動物品種劃分,被非法設置的捕獸器弄傷而被漁護署人道毀滅的動物數目;

(iii)漁護署以捕獸器捕獲的動物數目,並按處置方法列出分項數字及該等數字佔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及

(iv)漁護署接獲市民被捕獸器弄傷的報告數目;及

(二)除了不時派員巡邏郊區外,政府有何措施打擊非法設置或使用捕獸器狩獵的行為?

答覆:

主席:

  就陳克勤議員的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管有狩獵器具,亦不得使用狩獵器具狩獵野生動物,否則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如狩獵或管有任何由《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指明的「受保護野生動物」,則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一直致力打擊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的活動。漁護署不時巡邏郊野範圍,特別是曾經發現捕獸器的地點。如發現捕獸器,漁護署會即時移走,並貼上告示,提醒市民使用狩獵器具會觸犯法例,切勿以身試法。如有足夠證據,漁護署會向違例者提出檢控。除派員巡邏郊區外,漁護署亦會聯同警方及愛護動物協會安排聯合行動,加強巡查過往曾發現捕獸器的地方,亦會向附近市民派發宣傳單張。在過去五年,漁護署每年就打擊非法狩獵野生動物活動的巡查次數、檢獲捕獸器數目、檢控數字及被判罰款如下: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巡查次數*
 
1 526次 1 597次 1 563次 1 611次 1 479次
 
檢獲捕獸器
 
151個 149個 297個 140個 198個
檢控個案#
 
0 宗 1 宗 1 宗 1 宗 1 宗
罰款 - $1,500 $2,500 $15,000 $10,000
*每次巡查由三至五人負責
#提出檢控的個案皆能成功檢控違例者

  在過去五年,沒有動物因被捕獸器弄傷而須經漁護署人道處理。在同一期間內,漁護署沒有接獲捕獸器令人受傷的報告,亦沒有接報有人非法售賣捕獸器。

  漁護署一直採取適當措施妥善地處理流浪動物,從而防止爆發經由動物傳播的疾病,以及保障本港的公眾衞生和安全。在過去五年,漁護署平均每年以捕獸器捕獲約2 270隻流浪動物,包括500隻貓、1 540隻狗及230隻鴿子,並以捕獸籠捕獲687隻猴子。

  漁護署並無備存以捕獸器捕獲的動物分別循各種方法處置的數字及其百分比。
 
2017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