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二題:香港車用燃油市場競爭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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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周浩鼎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競爭條例》(第619章)(《條例》)已於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全面實施,並由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負責該條例的執法工作。有多個運輸業團體一年多前向競委會投訴,指各油站的車用燃油價格長期以來相同,因此他們懷疑有關的油公司作出合謀定價行為。它們又指出,主要油公司調整燃油價格的機制一直欠缺透明度,而每當國際原油價格下跌時,各油公司均沒有以相若幅度下調燃油價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研究為何由不同油公司在不同地點經營的油站所出售的車用燃油價格長期相同;如有,詳情為何,當中是否包括與監管機制存在漏洞有關;有何措施確保本港油公司不作出違反《條例》相關規定的反競爭行為;
 
(二)鑑於競委會在去年已就車用燃油價格展開調查,當局是否知悉該調查的進度和結果;如調查報告已經完成,公布日期為何;及
 
(三)當局有否主動就上述調查向競委會提供支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當局會否考慮提供有關支援,以確保車用燃油市場的參與者遵守《條例》的相關規定?
 
答覆:
 
主席:
 
  就周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環境局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在自由市場經濟運作下,香港車用燃油的零售價,一向是個別油公司按商業運作原則和本身的運作成本而釐定。政府的工作,是要致力確保燃油供應可靠,維持市場開放和消除進入市場的障礙,以促進競爭;並同時提高燃油產品價格的透明度,讓消費者能作出選擇。然而,政府理解車用燃油價格對市民的影響,因此政府一直監察本地車用燃油零售價,以及與國際油價(以新加坡無鉛汽油和車用柴油的離岸價,即普氏平均價作指標)的升跌走勢的比較。如有需要,政府會敦促油公司,盡快調低其零售價格,以減輕市民的負擔。油公司的車用燃油零售價格走勢雖然相若,但各油公司向消費者提供的各種折扣及其他優惠不盡相同,消費者最終負擔的價格,實際有所差異。

  《競爭條例》(《條例》)中的第一行為守則禁止目的或效果是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競爭的協議、經協調做法和業務實體組織的決定,合謀定價是第一行為守則下禁止的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之一。然而《條例》並不規管企業在市場定價的水平高低。

  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是執行《條例》的獨立法定機構。競委會的工作安排,包括調查工作,是由競委會自行決定。如有證據顯示油公司之間存有協議或互相協調以操控價格,競委會可按《條例》中的第一行為守則的規定展開調查。
 
(二)競委會因應市民對香港車用燃油價格的關注,正進行相關市場的研究,研究目的在於了解車用燃油市場,包括當中的競爭情況與價格。競委會正準備研究報告的最終定稿,並會盡快公布研究結果。
 
(三)關於競委會就香港車用燃油市場的研究,環境局曾應競委會的要求,提供過去數年的數據,例如油公司零售價格調整記錄(包括調價生效日及調價幅度)。



2017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