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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對化妝品、護膚品及纖體健康食品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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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不少市民向本人投訴,政府現時對各類化妝品、護膚品及纖體健康食品的銷售規管不足,以致不時有市民因使用或進食該等產品而影響健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衞生署及有關機構接獲多少宗市民懷疑因使用或進食上述產品而引致皮膚敏感或其他身體不適狀況的投訴,以及按投訴內容及所涉產品類別列出分項數字;
 
(二)會否檢討現行機制,把涉及上述產品的檢控、巡查、抽驗及處理投訴的工作,交由單一政府部門處理,以避免多個部門各自為政可能所造成的混亂;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有何措施確保進口或本地製造的上述產品符合相關的安全標準;
 
(四)現時有否主動抽樣化驗化妝品及護膚品的安全性;如有,有關的機制為何;如否,有否計劃定期進行該項工作;
 
(五)鑑於互聯網購物越來越普遍,政府如何打擊網上違例銷售含未註冊藥劑成分的纖體健康食品,或不合本港安全標準的化妝品和護膚品的行為;政府如何規管外國網站向本港市民出售的該等產品;及
 
(六)會否考慮規定化妝品、護膚品的包裝須貼上成分標籤,以進一步保障消費者;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般在香港市面出售供市民使用的消費品,包括化妝品、護膚品,如不受其他法例規管,其產品安全均受《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及其附屬規例《消費品安全規例》(第456A章)所監管。
    
  凡符合《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有關「藥劑製品」定義的產品,即屬《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規管。如符合《中醫藥條例》(第549章) 有關「中成藥」定義的產品,則受《中醫藥條例》規管。
 
  就問題的六部分,經諮詢食物及衞生局後,謹答覆如下:

(一)衞生署藥物辦公室於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共收到三百六十九宗有關未經註冊藥劑製品的投訴,並在同期共處理一百三十八宗因銷售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而被定罪的個案,當中涉及互聯網賣家共有二十三宗。詳細數字如下:  
 
年份 衞生署藥物辦公室收到有關未經註冊藥劑製品的投訴 涉及因銷售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而被定罪的個案(宗) 涉及經互聯網賣家因銷售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而被定罪的個案(宗)
二○一四 133 32 6
二○一五 136 69 9
二○一六 100 37 8
總數 369 138 23
 
  衞生署中醫藥事務部於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共收到一百四十三宗有關未經註冊中成藥的投訴,並在同期共處理十六宗因銷售或管有未經註冊中成藥而被定罪的個案,當中沒有涉及互聯網賣家。詳細數字如下:
 
年份 衞生署中醫藥事務部收到有關未經註冊中成藥的投訴 涉及因銷售或管有未經註冊中成藥而被定罪的個案(宗) 涉及經互聯網賣家因銷售或管有未經註冊中成藥而被定罪的個案(宗)
二○一四 46 6 0
二○一五 58 9 0
二○一六 39 1 0
總數 143 16 0
 
  衞生署並沒有備存上述產品中涉及化妝品、護膚品及纖體健康食品的分項數字。
 
  海關於二○一四年、二○一五年及二○一六年分別接獲十六宗、十一宗及十宗,合共三十七宗有關化妝品及護膚產品安全的投訴。
 
(二)至(五)一般消費品及藥物的風險及性質有所不同,因此有不同的規管機制,由有關專業部門負責。  

衞生署
 
  凡符合《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有關「藥劑製品」定義的產品,必須在《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的要求下,符合安全、素質和效能方面的規定,並獲得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後方可在香港銷售。另外,所有符合《中醫藥條例》(第549章)「中成藥」定義的產品,必須符合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訂定有關安全、品質及成效方面的要求,並獲得該委員會轄下中藥組的註冊,方可進口、在本港製造和銷售。
 
  衞生署有既定機制對市場上所售賣(無論是通過門市或網上售賣)已註冊的藥劑製品和中成藥,以及聲稱或懷疑是藥劑製品或中成藥的產品進行監察,從市面抽取樣本進行化驗。衞生署亦設有藥物不良事件呈報系統,並對所收集的呈報進行風險分析、管理及通報,確保藥劑製品及中成藥的安全及品質。對於不合規格的藥劑製品或中成藥,衞生署可能採取的行動包括要求藥商回收產品、對藥商作出檢控及轉介予相關規管機構跟進,以及發出新聞公告。如發現所售賣的產品違反了《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或《中醫藥條例》(包括非法售賣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或中成藥),會即時展開調查,需要時會與警方展開聯合行動,如發現任何違規行為,定會依法處理。若違規行為涉及互聯網拍賣網站,亦會要求網站負責人把相關產品的資料從網站中刪除。衞生署亦會繼續監察情況並檢討有關措施。
 
  於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期間,除已註冊的藥劑製品外,衞生署藥物辦公室從市面抽取了共二千八百零四個產品樣本進行檢驗,包括其是否含有未標示的西藥成分。上述被檢驗的產品中屬於護膚品及纖體產品樣本的數目分別為二百一十六及六百七十三。檢驗結果顯示,共有一百四十二個樣本發現攙雜西藥,而當中涉及護膚品及纖體產品樣本分別為四個及七十五個,詳情如下:
 
年度 抽檢樣本數目 護膚產品樣本數目 纖體產品樣本數目
二○一四 817(68) 28(2) 252(35)
二○一五 1 011(37) 83(0) 207(22)
二○一六 976(37) 105(2) 214(18)
總數 2 804(142) 216(4) 673(75)
 
*括號內的數字為發現攙雜西藥的樣本數目。衞生署藥物辦公室沒有備存涉及化妝品的分項數字。
 
  衞生署中醫藥事務部會就市面上售賣的中成藥進行的抽樣檢驗,當中並無涉及化妝品和護膚品。
 
海關
 
  就沒有中西藥成分的化妝品及護膚產品,海關會根據《消費品安全條例》執法。根據《消費品安全條例》的規定,一般在香港供應的消費品,必須符合「一般安全規定」。所謂「一般安全規定」,即消費品的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有責任確保有關消費品達到合理的安全程度;而確定消費品是否達到合理的安全程度,須考慮所有情況。在測試產品是否達到合理的安全程度,海關會因應產品的類別參考國際間所採用的相關安全標準或規格。
 
  為保障一般消費品安全,除了因應投訴的調查,海關亦會評估風險及情報,就各類消費品,按需要作出主動巡查、試購,和測試樣本。過去三年,海關主動巡查市面化妝品及護膚產品銷售點四百四十次、測試了七十六個樣本(包括兩個在網上購買的樣本)、成功檢控九宗個案,刑罰包括罰款(二千至二萬八千三百元不等)及社會服務令(一百六十小時)。
 
  《消費品安全條例》對網上及實體商店售賣的貨品同樣適用。由於網上購物日益普及,海關會增加網上試購行動及作安全測試,以保障消費者。海關亦透過不同途徑,讓市民向海關舉報懷疑違例的活動。至於消費者從境外網站購物,由於司法管轄權的限制,市民於香港司法管轄範圍以外進行的消費交易或會帶有風險,消費者應提高警覺,以免購入有問題的產品。香港海關會與境外產品安全機構保持緊密聯繫,以阻止不安全消費品在市面出售。
 
  部門之間亦有轉介機制。若海關接到投訴後,懷疑有關產品含有藥劑、毒藥(第1部毒藥及第2部毒藥)、抗生素或中藥成分,在得到投訴人的同意後,會將個案及投訴人資料轉介衞生署跟進;若投訴人不同意將其個人資料轉介衞生署,海關會在刪除投訴人的個人資料後,將個案轉介衞生署跟進。衞生署亦採納相同的個案轉介機制。
 
(六)任何產品若符合藥劑製品或中成藥的定義,已分別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和《中醫藥條例》規管,包括標籤上須列明有效成分的要求。所有已註冊的藥劑製品必須於其包裝附上香港註冊編號,格式為「HK-XXXXX」。市民可在衞生署藥物辦公室網頁上使用「香港註冊藥劑製品搜尋」功能,以產品的英文名稱或香港註冊編號,搜尋有關已註冊藥劑製品的資料(包括有關產品是否已註冊及其銷售管制)。已註冊的中成藥則須在其包裝上印有「HKC-XXXXX」或「HKP-XXXXX」樣式的香港中成藥註冊編號。市民可於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的網頁查詢已註冊中成藥的資料。
 
  至於其他化妝品或護膚產品,《消費品安全條例》雖沒有規定消費品必須附有標籤,但在確定消費品是否達到合理的安全程度時,須考慮所有情況,包括消費品所採用的任何標記,及就該消費品的存放、使用或耗用所給予的指示或警告。此外,《消費品安全規例》的「雙語安全標籤規定」訂明,消費品的警告標籤,必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
 
2017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