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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違例經營會社及卡拉OK場所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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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今日(二月二十一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及《卡拉OK場所條例》,被判罰款8,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於去年七月巡查銅鑼灣駱克道一間持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時,喬裝顧客光顧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以及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註冊圖則。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7及19條件。

  此外,牌照處人員發現會社經營卡拉OK活動。根據牌照處記錄,上址處所當日並未根據《卡拉OK場所條例》規定持有有效的許可證或牌照。

  因此,身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男子,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及《卡拉OK場所條例》第4(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而經營或管理無牌卡拉OK場所屬刑事罪行,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六個月。發言人呼籲市民如發現懷疑違規經營的卡拉OK場所,請即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
 
2017年2月2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1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