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向免遣返聲請人提供的人道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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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志祥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二○○六年起,政府向非法入境香港後隨即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提出酷刑聲請/免遣返聲請的人士(聲請人)提供各種人道援助,讓他們在等候審核期間不致陷於困境。有關援助包含住屋津貼(包括租金、租金按金及物業代理費用)。據悉,有不少聲請人在租用的單位只居住數月後便遷出,以致被業主以違反租約為由沒收租金按金。有市民懷疑部分個案的聲請人和業主合謀詐騙公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有否制訂向聲請人批出住屋津貼的指引;如有,詳情為何;

(二)過去三年,每年(i)向聲請人批出住屋津貼的個案宗數及所涉的租金和租金按金的總額分別為何,以及(ii)聲請人報稱被業主以聲請人違反租約為由沒收租金按金的個案宗數及所涉款項總額分別為何;

(三)當局有何對策防止聲請人和業主合謀詐騙租金按金;及

(四)當局會否考慮設立指定出入時限的羈留中心,安置等候審核的聲請人,以解決他們的居住問題;如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自二○○六年,政府基於人道理由,委託非政府機構按個別個案的情況,向在港期間無法應付基本生活需要的免遣返聲請人(聲請人)提供人道援助,讓有關人士不致陷於困境,同時又不會因此而產生磁石效應,對香港現有支援系統的長遠承擔能力及入境管制造成嚴重影響。
   
  一直以來,社會福利署(社署)透過公平公開的招標程序揀選非政府機構提供人道援助計劃(援助計劃)。現時,援助計劃由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服務社)運作,援助項目包括︰
 
援助項目 每名服務使用者每月可獲援助
食物 1 200元
住宿(租金津貼) 1 500元(成人);750元(小童)
公用設施 300元
交通津貼 200元至420元不等
日用品 以實物形式發放

  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三年間,有立法會議員、關注團體等向政府反映,鑑於聲請人的背景特殊,例如語言不通及較難與業主簽訂長期租約,因而在尋找合適居所時可能面對困難。在考慮所有有關因素後,政府同意自二○一四年二月一日起,向服務使用者提供租金按金(3 000元或相等於兩個月租金的金額,以較少者為準)及物業代理費用(750元或相等於半個月租金的金額,以較少者為準)。有關安排維持至今。
   
  此外,服務社亦會因應個別個案的需要,向服務使用者提供輔導服務。
 
  就梁志祥議員問題的各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在住宿援助方面,一般而言,服務使用者可自行物色適合的居所;服務社亦會為有真正需要的服務使用者提供備有電力、食水及其他基本設施的臨時居所。目前,超過九成服務使用者選擇自行尋覓居所,租金由服務社直接支付給有關業主。
 
  在支付租金之前,服務社會審核有關居所是否符合獲得住宿援助的條件;在有需要時,服務社會要求業主提供相關單位情況的證明文件。服務社亦會透過實地檢查及家訪,以評估居所的衞生、環境及安全等狀況。當發現有關居所不符合水平,或居所有任何違規的情況,服務社會通知服務使用者、鼓勵他們遷出及停止發放租金津貼。如服務使用者在另覓居所時有困難,他們可向服務社要求協助。
   
  在一般情況下,每位服務使用者只可獲批租金按金一次,而相關按金如於租約期滿後獲得發還,服務使用者可於新一期租約繼續使用租金按金援助。然而,若服務使用者因未能完成租約或違反租約條件而須以按金抵銷或賠償,則不會再在新租約獲提供租金按金,或只可用剩下的餘額作為新一期租金按金之用。未能完成租約的個案可能有不同原因,當中包括離開香港,或因家暴/安全理由/身體狀況轉壞而必須即時遷離居所等。
 
(二)由二○一三/一四至二○一五/一六年度,援助計劃的服務使用者人數分別為5 953人、8 594人和12 671人,開支分別為2.04億元、2.54億元和4.85億元。社署並未備有單就獲得租金津貼的服務使用者人數和相關開支的分項數字。以二○一六年十二月底計,援助計劃下有98.9%服務使用者獲得住宿援助。

  租金按金援助方面,由二○一四年二月一日設立租金按金援助至二○一六年十二月底,用於租金按金的總金額是2 300萬元,因各種原因而須以按金抵銷或賠償的總金額是五百萬元。由於租金按金可按個別個案的情況全數/部分延續用於新租約,而服務使用者在住宿援助方面亦可按個別個案的情況有不同安排,社署未有備存有關以各類援助或以按金抵銷或賠償租約等各項分類數字。
 
(三)服務社和社署會按個別個案處理租金按金的安排,確保公帑得到妥善使用,而有住屋需要的服務使用者亦得到適當照顧。
 
  現時,租約由服務使用者和出租人簽訂,租金按金的協議則由服務社與服務使用者及出租人一同訂定。若出租人要求以租金按金抵銷或賠償租約,必須提出相關理據及證據,給服務社考慮和批准。若服務社發現服務使用者或出租人在租金按金事宜上有不尋常情況,會作出調查,並於有需要時徵詢律師和警方的意見。如發現有串通欺騙情況,亦會向相關執法部門作出舉報。
 
(四)有關設立羈留中心的建議涉及法律、土地、人力資源方面的挑戰。自八十至九十年代,法院就羈留非法入境者的問題作出了多項裁決。儘管如此,我們會從多方面包括法律、資源、公眾安全等角度,研究不同措施,以羈留更多非法入境者(包括免遣返聲請人)及為羈留設施的管理提供更有效的支援。



2017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