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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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定光議員的提問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為提高道路安全,政府在二○○○年實施法例,禁止司機在車輛行駛時以手持或置於頭肩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並於二○○一年把法例伸延至涵蓋其他手提式通訊設備的使用。本人接獲不少市民投訴,指司機在駕駛時違反上述法例的事件近年越見普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就近年上述違法行為越見普遍的原因進行研究;若有,結果為何,以及當中是否包括當局沒有嚴厲執法有關;若沒有研究,原因為何;
 
(二)過去五年,每年司機因該等違法行為而被檢控的(i)個案宗數和(ii)人數為何;該等被定罪人士被判處的(iii)一般及(iv)最高的懲罰為何;
 
(三)在第(二)項所述的被定罪人士當中重犯的人數,以及他們重犯的最高次數為何;
 
(四)會否考慮提高有關的罰則,以加強阻嚇效力;若會,詳細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五)有否計劃加強宣傳及教育工作,以期改善司機的安全意識和駕駛態度,從而杜絕該等違法行為;若有,詳細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主席:
 
  就黃定光議員的提問,現綜合答覆如下。

  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42條,任何司機在他所駕駛的汽車移動時,不得以他本人手持或置於他的頭與肩膀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或以他本人手持的方式使用任何其他電訊設備或該等電話或設備的附件。違例司機若被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元。此外,警方可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240章),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罰款額為450元。

  過去五年,警方就駕駛時以手持或置於司機的頭與肩膀之間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或以手持的方式使用其他電訊設備或該等電話或設備的附件而進行檢控的宗數如下:
    
  二○一二年 二○一三年 二○一四年 二○一五年 二○一六年
檢控宗數 28 762 27 254 22 015 22 270 17 749


  警方沒有備存上述檢控宗數所涉及的人數和被定罪後的懲罰,以及有關被定罪後重犯的人數及重犯的最高次數的資料。
 
  根據運輸署的數據,在過去五年,涉及司機於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的涉及傷亡的交通意外只有三宗。政府會繼續密切監察相關的檢控數字、意外趨勢等因素,並會視乎需要檢討相關罪行的罰則。
 
  政府十分重視交通安全的宣傳及教育。政府部門及道路安全議會的宣傳運動包括「專注駕駛」主題,並以政府宣傳短片、宣傳單張及嘉年華活動等推廣相關訊息。當中亦有提醒司機駕駛時不應使用手提流動裝置以免妨礙駕駛,並會在二○一七年持續進行這重點宣傳。
 
  儘管政府未有進行黃議員提問所指的研究,但相信司機於駕駛時使用手提流動裝置主要和其駕駛態度及安全意識有關。我們會繼續作重點宣傳及教育,以改變部分司機的不當行為和態度,提高他們的道路安全意識。與此同時,警方亦會根據其「重點交通執法項目」持續重點打擊司機在駕駛時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提流動裝置,並會加强其執法行動。



2017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