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修訂的「富戶政策」執行細節及為現居於公屋的家庭申請者引入凍結時段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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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房屋委員會發出: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在今日(二月十四日)的會議上,通過修訂「富戶政策」的執行細節。與此同時,小組委員會亦通過為現居於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的家庭申請者引入凍結時段的安排。
   
  面對持續上升的公屋需求,小組委員會認為在努力增加公屋供應的同時,有必要同步檢視如何更好地運用公屋資源,確保公屋資源能更聚焦地分配給較有迫切住屋需要的人士。小組委員會在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的會議上檢視了相關議題,並提出了原則性的意見。

  小組委員會隨後於二○一六年十二月九日的會議上通過修訂「富戶政策」的具體措施:
 
一.公屋租戶的家庭入息超過公屋入息限額五倍,或資產超過公屋入息限額100倍,便須遷離其單位;

二.在本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的公屋租戶,不論其家庭入息或資產水平為何,均須遷離其單位;

三.在本港沒有私人住宅物業,而家庭入息和資產未超出(一)項所指的入息或資產水平的租戶,如家庭入息相等於公屋入息限額兩至三倍之間,仍須繳交倍半淨租金另加差餉;家庭入息相等於公屋入息限額三至五倍之間,則須繳交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須遷出公屋單位而有暫時住屋需要的住戶,可申請暫准居住證居住於該單位,為期不得超逾12個月。在暫居期間,須繳交相等於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或市值租金的暫准證費,以較高者為準;

四.在公屋居住滿十年的租戶,日後在每兩年的申報中,除申報入息外,亦須同時申報資產,包括申報有否於香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若租戶拒絕申報家庭入息或資產,便需遷離單位。未住滿十年的租戶無須申報入息及資產,當房屋署接獲舉報,會進行調查。若證實他們在本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則不論其居住公屋年期,仍須遷離公屋;

五.所有成員均年滿60歲或以上的住戶、全部成員均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的住戶及持合租租約共住一單位的住戶可繼續獲豁免於「富戶政策」;及

六.經修訂的「富戶政策」將於二○一七年十月的申報周期開始實行。

  當時小組委員會認為,經修訂的「富戶政策」在執行上需小心處理,並要求房屋署進一步研究執行上的細節,及向小組委員會提交具體方案。因應委員的意見,房屋署檢視了相關安排。小組委員會在今日的會議上進一步討論了相關執行細節,並通過實施以下安排:
 
一.就申報入息及資產的安排:
(i)簡化填寫申報表的安排;及
(ii)以風險為本的方式對住戶申報的資料進行抽查。

二.在計算資產限額時:
(i)扣除於強積金計劃、職業退休保障計劃、公務員長俸下收取的一筆過退休金;及
(ii)扣除因戶籍內的家庭成員離世而收取的一筆過保險賠償金和法定賠償金,以及戶籍內的家庭成員所收取的危疾保險賠償金。

三.若全部成員均正在領取社會福利署發放的傷殘津貼的住戶,可豁免於經修訂的「富戶政策」。若有成員(非全部成員)正在領取傷殘津貼的住戶,即使家庭入息或資產超逾相關限額,仍可繼續居於公屋;但需按入息繳交相應的額外租金。不過,若住戶在本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則即使有成員正在領取傷殘津貼,仍須遷離公屋。

四.住戶在符合以下情況時,房屋署助理署長級人員可酌情豁免「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
(i)通過法律的運作而獲取私人住宅物業的權益;
(ii)但未能放棄有關權益;及
(iii)不能居於有關物業。

五.容許以綠表資格購買資助出售單位的住戶,可繼續按現行安排在接收所購買的物業前無須交回公屋單位,並可繼續繳交現行租金。然而,若住戶以白表資格購買資助出售單位或購買私人住宅物業,則不論有關物業是否已落成,房屋署均會向有關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要求交還其公屋單位。 
 
  另一方面,小組委員會在今日的會議上亦通過為現居於公屋的家庭申請者引入凍結時段的安排。
  
  與租住私人住宅(尤其是「劏房」)的申請者相比,現居於公屋的家庭申請者需獲配另一個公屋的迫切性相對較低。小組委員會因此決定由二○一七年四月一日起,若家庭申請者的申請表內全部成員均現居於公屋(無論是否居於同一公屋戶或分別居於不同公屋),相關申請將被凍結一年。
   
  為免申請者在登記時刻意規避機制,小組委員會同意申請一經凍結,已引入的凍結時段不會因其後家庭成員人數的增減或成員註銷公屋戶籍而取消或調整。即使登記當天申請不受凍結,但日後若因申請者增減家庭成員或成員加入公屋戶籍而導致符合凍結要求,這申請仍需被凍結一年。
   
  按現行政策,配額及計分制下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若轉為家庭申請,他們在配額及計分制下已輪候的時間可獲計算入其家庭申請內,但以半數計算,並以不超過18個月為限。小組委員會同意,若非長者一人申請轉為家庭申請時,若他們按現行政策不被計算的輪候時間不足一年,而其家庭申請又因新措施而需被凍結,則其家庭申請會被進一步凍結,以達至總共一年的凍結期;若他們轉為家庭申請時不獲計算的輪候時間已達一年或以上,則其家庭申請不會被進一步凍結。反過來說,若一個家庭申請在登記當天已被凍結一年,而其中一名現居於公屋的成員其後轉為非長者一人申請,這一人申請則會繼續按配額及計分制下的要求被扣減30分。不過,在計算這一人申請在配額及計分制下的輪候分數及年齡分數時,將會以他/她在之前家庭申請未凍結前的登記日期為依據。
   
  在實施凍結時段措施前已獲登記輪候的申請者,不會受新措施影響。「高齡單身人士」、「共享頤年」及「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的申請亦可獲豁免。為免豁免機制被濫用,小組委員會同意若申請者以一般家庭類別申請時已因新措施而被凍結一年,其後即使轉為以「天倫樂優先配屋計劃」申請,早前的凍結時段亦不會因此而取消。
   
  房委會發言人說:「上述安排不會在短期內縮短公屋平均輪候時間(註),《長遠房屋策略》下的供應主導原則仍是解決公屋供求問題的不二法門。但面對持續上升的公屋需求,我們有必要檢視能否更妥善分配公屋資源予較有迫切需要的申請者,並使相關政策更公平。」
 
註:輪候時間是以公屋申請登記日期開始計算,直至首次配屋為止,但不包括申請期間的任何凍結時段(例如申請者尚未符合居港年期規定、申請者正等待家庭成員來港團聚而要求暫緩申請、申請者在獄中服刑等)。一般申請者的平均輪候時間,是指在過去12個月獲安置入住公屋的一般申請者的輪候時間平均數。



2017年2月1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2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