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處就有關NATS報道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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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今日(二月十四日)有報道指「民航處在二○一五年十月要求以單一招標方式委聘NATS為獨立顧問」和『民航處自二○○九年起已與NATS關係密切,曾商議成為「策略夥伴」』,民航處發表以下聲明,澄清事實:

  國家航空交通服務有限公司(NATS)是英國主要的空中導航服務機構,為英國十多個機場提供空管服務,多年來亦曾為多個國家/地區就提升空中導航服務或航空安全等事宜提供顧問服務。據民航處了解,NATS亦有為香港機場管理局及本地航空公司提供不同的航空相關顧問服務。

  民航處發言人強調,民航處從無就新航空交通管理系統(航管系統)的運作,以任何形式委聘NATS為顧問。民航處自二○一二年已委聘海外獨立專家EC Harris,為新航管系統進行安全性評估,確保承辦商在開發系統的過程中,遵照國際間的品質標準。民航處聘任EC Harris一事,在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已清楚交代。需要澄清的事實是,NATS是運輸及房屋局(運房局)為回應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提出的建議而委聘的海外顧問,目的是就民航處對新航管系統運作和操作人員的準備狀態評估和建議,並直接向運房局局長提供獨立專業意見。有關的招標工作,由民航處提供技術方面的資料,但整個委聘工作則由運房局全權負責。而為了確保有關研究的獨立性,民航處沒有參與由運房局局長領導該局就有關顧問研究與NATS召開的任何會議。

  據民航處了解,NATS不時向不同國家/地區推廣不同形式的合作,包括成為策略夥伴,以加強空管或相關服務的合作。民航處未有與NATS建立「策略夥伴」。

  至於NATS建議民航處分階段過渡至新航管系統,發言人解釋,國際間不少地區在轉換航管系統等大型工程時,都會以航空安全為首要考慮而分階段形式進行,以盡可能減少改變的風險和減輕對航空交通的影響程度。NATS在二○一一年接待民航處訪問團時,與民航處分享其分階段推行空管中心及系統的經驗,只是對NATS以及國際做法作出概括評論,並非針對香港新航管系統的具體情況。況且二○一一年民航處探訪NATS時,香港的新航管系統仍處於早期開發階段(即正式批出合約後三個月),並未正式考慮如何進行轉換工作。與NATS在二○一六年在考慮過民航處新航管系統的整體開發工作,以及檢視了所有前線員工的訓練表現後,再評估天氣等外部因素後才建議按不同功能以分階段形式進行轉換工作,情況明顯不一樣。報道中所謂的「民航處消息人士」,試圖將兩者混為一談,與事實不符。民航處在推出新航管系統前,亦曾考慮過以一次過推行的方式即時全面啟用新系統,但考慮過NATS 向運房局提出的建議後,決定逐步推行新航管系統。

  新航管系統的功能,是按照國際最新的標準設計,符合國際上對技術、安全和空管運作方面的要求。民航處為新航管系統進行了一系列嚴格的驗收測試,測試符合國際航空安全管理標準和政府既定程序,以確保系統的運作符合合約條款和安全管理規定。民航處現職前線同事的有關工會和專家小組均一致肯定新航管系統的表現。而新航管系統有效應付破紀錄的航班班次,亦反映系統的有效運作。



2017年2月1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1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