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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促請政府加強規管放債人及財務中介公司」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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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促請政府加強規管放債人及財務中介公司」議員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代主席:

  多謝麥美娟議員的動議,以及梁耀忠、胡志偉和梁繼昌議員提出的修正案。

  香港是一個成熟的商業社會,金融機構為市民或企業提供借貸,可為經濟持續發展注入動力,而放債人(即坊間一般稱的財務公司)亦可為財政條件較差的市民或企業提供銀行以外的合法借貸渠道。

  現今社會資訊發達,市民或企業可以直接向金融機構貸款,無須通過第三方申請,減省手續費之餘,亦可降低被不良分子以財務中介(下稱「中介」)之名濫收費用或欺騙款項的風險。隨着近年政府推動金融科技,已有放債人採用流動技術及大數據處理貸款申請,令直接向放債人借貸更方便。

  去年,我們在立法會事務委員會及其他不同場合,都討論過有借款人因為被游說透過第三方轉介向放債人借貸,而讓自稱中介的騙徒以不同名目收取高昂費用,甚或編造不同藉口扣起借款人的貸款後潛逃。為此,政府在去年落實了四大應對措施,即加強執法、加強公眾教育、加強為市民提供的諮詢服務,以及施加更嚴格的放債人牌照條件。

(一)加強執法

  首先,警方過去兩年採取了多次大型執法行動。部分案件已被落案控告「串謀詐騙」,並已排期於法院審理。

(二)公眾教育

  為了提醒公眾注意不良中介的詐騙手法,我們在去年四月至十一月推行了第一輪公眾教育活動,包括播出政府宣傳短片及聲帶、張貼海報和派發資料小冊子。

(三)加強為公眾提供的諮詢服務

  此外,社會福利署去年起推行先導計劃,資助非政府機構設立電話熱線,令受財務問題困擾的市民可以及時得到情緒支援和其他援助渠道的資訊。

(四)更嚴格的放債人牌照條件

  因應中介濫收費用這個核心問題,個別立法會議員提出檢討及修訂《放債人條例》。但現行條例已明文禁止放債人、與其有關連的各方(例如其僱員、代理人及代其行事的人),以及與放債人共謀的人向借款人收取費用。雖然有意見認為中介濫收費用的問題可能反映執法不力或現行法例未盡完善,但經與執法部門研究後,我們認為法例已清楚將收取費用列為刑事罪行,應該集中處理執法面對舉證困難的問題。因此新的規管措施的首要目的應是確立中介不能向借款人收費的規定。

  我們經諮詢放債人後,向牌照法庭提出施加額外放債人牌照條件。牌照法庭亦已按程序,就所有放債人牌照施加了額外牌照條件,並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生效。自該日起,任何向放債人借款的市民或企業應謹記,絕對不應向任何中介就涉及其貸款申請的事宜付出任何費用。

  額外牌照條件要求放債人在處理涉及中介的貸款申請時必須做好盡職審查,只能在已符合有關的額外條件後,才能向借款人批出貸款。如果貸款申請涉及中介,該中介不可向借貸人收取任何費用,並必須獲放債人委任和載列於放債人登記冊。市民在使用中介服務前,應在公司註冊處的網站查閱登記冊,核實中介的身分。

  為配合新規管措施的落實,第二輪公眾教育活動已自去年十一月底展開,包括播出新的政府宣傳短片及聲帶,透過不同渠道(如區議員、立法會議員辦事處)分發新資料小冊子和張貼新海報,提醒借款人可以如何保障自己。

未來計劃

  新規管措施是按現有的良好法例基礎上制定,可有效打擊不良中介及其與放債人共謀詐騙借款人收取高昂費用的問題,有助公眾及合法經營的放債人防範騙徒,以及協助警方更有效作出舉證。

  新的規管措施至今雖只實施約兩個多月,但市場反應正面,放債人的廣告也加入了風險提示字句。雖然有議員在議案中引用一些個案或投訴數字,但根據過往經驗,牽涉不良中介案件的人士通常會於案發後數個月甚至一年後才作出舉報。因此,那些數字都只是反映新措施落實前的情況。

  我們會留意新措施落實情況及與警方、非政府團體和放債人業界組織等保持緊密溝通,了解不良中介的手法有否轉變。我們會在額外牌照條件實施六個月後檢討其成效,並會根據檢討結果,考慮是否有需要推行更多改善措施。

  代主席,我會在總結發言時就議員的意見和各項相關議題再作整體回應。
 
2017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1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