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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將辯論促請政府加強規管放債人及財務中介公司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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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立法會秘書處發出:

  立法會星期三(二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廳舉行會議。在會議上,議員將辯論一項有關促請政府加強規管放債人及財務中介公司的議案。

  該項議案由麥美娟提出,內容為:「近年,涉及財務中介公司(下稱『中介公司』)的騙案頻生;資料顯示,警方於二○一五年及二○一六年首八個月共採取了多次大型執法行動,拘捕超過四百名涉及財務中介不良行為的人士,反映有關問題嚴重;相關業界及非政府組織人士指出,政府於二○一六年四月推出更嚴格規管放債人的措施只是治標不治本;為避免更多市民誤墮借貸陷阱,本會促請政府加強規管放債人及中介公司,有關措施應包括:

  (一)全面檢討並修訂《放債人條例》(第163章),將條例的適用範圍擴大至監管經營與放債相關業務的公司或機構,以及落實設立財務中介牌照制度,以直接規管中介公司;

  (二)為放債人牌照進一步施加更嚴格的牌照條件和制訂更嚴格的程序審查有關牌照的申請,包括要求申請人必須備有一定的註冊資本,以確保有足夠財政資源經營與放債相關的業務,以及將營運者的操守、其公司的經營及財務資料納入發牌及續牌的考慮因素;並將上述有關安排應用於新設立的財務中介牌照制度;

  (三)推動行業專業發展,提高從業員的操守,以解決業內人員良莠不齊的問題及打擊業內的不良銷售手法;

  (四)研究設立法定監管機構,以更有效監管經營與放債相關業務的公司或機構;

  (五)持續採取嚴厲執法行動,以打擊涉及中介公司的不法行為;及

  (六)提供足夠資源,加強公眾教育及輔導服務,以減低市民被不良中介公司欺騙的風險。」

  梁耀忠、胡志偉和梁繼昌將分別就麥美娟的議案提出修正案。

  陸頌雄將提出一項有關盡快全面檢討政府的服務外判制度的議案,內容為:「香港政府的管治思維一直受新自由主義所影響;自一九九○年代起,政府陸續把清潔及保安等公共服務外判;近年,服務外判的範疇更趨廣泛,例如資訊科技、廠房及設備維修,以及建築物和物業管理等,而外判服務合約數目亦明顯增加;由於不少公私營機構跟隨政府外判服務的做法,以致受聘於外判服務承辦商的僱員的薪酬多年來受壓榨、其僱傭權益遭剝削,以及就業穩定受損害,因此,服務外判是導致本港在職貧窮和貧富懸殊的元兇;雖然政府曾就服務外判制度提出改善措施,包括修訂標準僱傭合約及改善評審合約投標書的評分制度,並於去年要求各部門就服務外判進行招標時,必須考慮投標者提出的僱員工資水平,然而這些措施只屬小修小補,並不能扭轉外判服務僱員面對『工資低、福利少、職業保障欠奉』的困境;就此,本會促請政府全面檢討服務外判制度,包括:

  (一)要求投標者提出的僱員工資水平,必須高於法定最低工資或按有關行業的工資中位數訂定;

  (二)嚴格執行外判服務扣分制度,以嚴懲違反勞工法例或安全規定的外判服務承辦商;

  (三)審視並改善標準僱傭合約,以杜絕外判服務承辦商剝削僱員權益,例如逃避支付遣散費;及

  (四)縮窄服務外判的範疇和規模,並改以公務員合約條款聘用僱員擔任有長期服務需求的工作崗位。」
  
  何俊賢、梁耀忠、莫乃光、潘兆平和郭家麒將分別就陸頌雄的議案提出修正案。

  此外,陳振英將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4)條動議一項擬議決議案,議決將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交立法會會議省覽的《2016年銀行業(披露)(修訂)規例》及《2016年銀行業(指明獲豁免押記類別)(修訂)公告》的修訂期限延展至二○一六年三月一日的會議。

  李慧琼將根據《議事規則》第49E(2)條動議一項議案,議案的內容為:「本會察悉於二○一七年二月八日提交省覽有關《建造業工人註冊(豁免)規例》和《2016年建造業工人註冊條例(修訂附表1及1A)公告》的內務委員會第10/16-17號報告。」

  謝偉俊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五條動議一項擬議決議案,議決修訂《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修訂方式列於附表。

  法案方面,《道歉條例草案》和《2017年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將會提交立法會作首讀和二讀。有關的二讀辯論將會中止待續。

  在會議上,議員會就不同政策範疇向政府提出二十二項質詢,其中六項要求當局作口頭答覆。

  公眾人士可透過立法會網站(www.legco.gov.hk)索取上述會議的議程。謹請注意,有關的議程可能會作出修訂,請參閱立法會網站內關於是次會議議程的最新情況。

  歡迎市民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廳公眾席旁聽會議;如欲預留座位旁聽會議,可在辦公時間內致電3919 3399。市民亦可透過立法會網站的「網上廣播」系統,即場收看或收聽會議。
 
2017年2月6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15分
即日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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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