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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廣告相關的法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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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

  就近日有傳媒報道,有網民於社交網絡設立專頁,發布可能促使或阻礙個別公開宣布有意參選行政長官選舉人士在選舉中當選的資訊。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留意到有關情況,希望提醒公眾相關的選舉法例規定。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條,「候選人」一詞包括在選舉的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在選舉中參選的人士;而「選舉廣告」是指為促使某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的任何形式的發布;「選舉開支」是指候選人或代表候選人的人士,於選舉期間之前、之後或選舉期間內,為促使該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而招致的開支。選舉開支的最高限額由法例規定,旨在將每位候選人的選舉開支規定在合理及平等的範圍內。若任何人未獲候選人授權為其選舉開支代理人,自行招致選舉開支,則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3條,可判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三年。

  若任何人士透過網上平台如網站、社交網絡、通訊網站,發布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當選的宣傳或言論,均屬選舉廣告。而任何人只是在互聯網平台發表、分享或轉載對不同候選人的意見或評論,其目的並不是為促使或阻礙任何候選人當選,則上述言論一般來說不會被理解為發布選舉廣告。但假若有人是受某候選人或其助選成員指使而在互聯網平台發表、分享或轉載候選人的競選宣傳,以促使其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則該發布便屬該候選人的選舉廣告,所涉及的任何開支均須計入其選舉開支內。又若任何人未獲候選人授權為其選舉開支代理人,自行發布選舉廣告而招致選舉開支,亦屬犯法。

  另外,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6條,任何人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而發布關於該候選人或該等候選人且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事實陳述,亦是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同樣可判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三年。

  選管會提醒巿民須遵守相關法例及行政長官選舉活動指引,確保選舉在公平、公開、誠實和廉潔的情況下進行。選管會或選舉主任如接獲懷疑涉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的投訴,定會轉交執法機關調查和跟進。
 
2017年1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56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