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服務經營者無牌經營被判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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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間公司及其董事因無牌經營金錢服務,今日(一月二十五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共二萬八千元及被取消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的資格,分別為期六個月及十二個月。

  海關人員早前進行巡查時發現該公司兩間分店於二○一五年十月十一日至十二月四日期間,在未獲海關關長發出有關牌照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

  根據二○一二年四月一日實施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任何人士欲經營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必須向海關申領牌照,無牌經營金錢服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市民可致電海關二十四小時熱線2545 6182舉報懷疑無牌經營金錢服務。



2017年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