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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總署檢討優化賓館發牌措施成效及發出補充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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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提升旅館的安全和管理,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總署)在二○一五年底推出三項優化發牌制度的措施,並發出「《旅館業條例》(第349章)新發牌規定指引」(「指引」)。新措施已實施一年,民政總署在檢討措施的成效後,認為運作大致暢順。

  就要求持牌人須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及賓館持牌人須在其賓館的宣傳品/廣告中清楚註明所獲發的牌照類別這兩項優化措施,業界均能符合。

  就持牌賓館須設立24小時有職員當值的接待櫃檯的要求,「指引」容許申請人按實際情況提出替代方案。民政總署收到申請人提出不少創新方案,充分利用科技如閉路電視及其他通訊方式以符合這項要求。民政總署經考慮後樂意接納建議,及鼓勵業界遵行有關規定。現進一步提供「設立24小時有職員當值的接待櫃檯補充指引」(「補充指引」),以供業界參考。

  「補充指引」訂明申請人須在其管轄範圍內提供24小時直接聯繫方法和有效監控賓館情況的方案,並須於接獲入住人士的要求後大約20分鐘內抵達現場提供協助。詳情可瀏覽牌照事務處(牌照處)網頁(www.hadla.gov.hk)。

  民政總署在二○一五年十二月推出三項優化發牌制度的措施,包括:

(一)所有持牌人須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投保額為每宗事故提供不少於1,000萬元的彌償限額;
(二)持牌賓館須設立24小時有職員當值的接待櫃檯;及
(三)牌照處會按照處所的核准用途發出「酒店」、「賓館(一般)」、「賓館(度假屋)」及「賓館(度假營)」四類不同牌照。賓館持牌人須在所有關於其賓館的宣傳品/廣告中清楚註明所獲發的牌照類別,以便旅客識別。
 
2017年1月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1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