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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有關董事因欠薪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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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偉明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的規定,公司及其兩名董事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二月二十九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罪成。該公司被判罰款三萬三千五百元,而該兩名董事則分別被判罰款四萬六千元及一萬五千元。

  上述公司沒有按《僱傭條例》的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涉及款額合共約三萬一千元。
 
  該公司所觸犯的上述罪行,是在有關董事的同意、縱容或歸因於他們的疏忽下而犯有的,故該兩名董事被定罪。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及公司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類似的人員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從《僱傭條例》的規定發放工資給僱員。」

  發言人續說:「勞工處不會容忍上述違法行為,並會嚴厲執法,竭盡所能保障僱員的法定權益。」
 
2016年12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