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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維修人士違例處理廢電池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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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汽車維修人士因違例處理廢鉛酸電池,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被判罰款17,000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表示,環保署人員於今年五月在粉嶺一個露天公眾停車場內截獲一輛載有廢鉛酸電池的貨車。經調查後,發現被告人未有向環保署登記為化學廢物產生者而在該停車場內為其他車輛提供維修及更換鉛酸電池服務,並將更換後的廢鉛酸電池存放貨車上,以待交給非法收集人士。環保署其後根據《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檢控有關男子。被告人今日當庭承認控罪。
 
  發言人說:「廢鉛酸電池內含硫酸和鉛金屬,屬化學廢物,在公眾停車場為車輛提供更換鉛酸電池的服務並不恰當。汽車維修業人士作為鉛酸電池產生者必須緊遵法例要求,在適當的處所妥善處理廢鉛酸電池,以免污染環境,危害市民健康。除汽車維修業外,數據中心、電訊業和通訊系統安裝及保養公司等亦是鉛酸電池的主要使用者。」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和《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產生化學廢物的公司、機構或處所,必須按法例向環保署登記,按規例的要求妥善包裝、標識及存放化學廢物,以及聘用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商將化學廢物運往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理設施處置。任何人士未按法例規定從事收集、存放、處置或進出口化學廢物的活動,均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二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
 
2016年12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4時45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