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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水灣建築地盤承建商非法排放污水入雨水渠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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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區淺水灣一個建築地盤的承建商非法排放污水至雨水渠,今日(十二月十九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水污染管制條例》,被判罰款22,000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表示,今年五月接獲市民舉報,指淺水灣一個建築地盤有污水排出馬路,造成環境污染。環保署其後到上址調查,發現該地盤排放污水至附近南灣道的公用雨水渠。環保署隨即抽取污水樣本進行化驗,結果顯示其內含的懸浮固體濃度超出《水污染管制條例》的法定限度31倍,顯示地盤排放的污水未經妥善處理,環保署因此按法例檢控該地盤承建商。

  發言人指出,是次非法排放的位置鄰近淺水灣泳灘,污水可沿雨水渠流入泳灘範圍,影響泳灘水質。發言人提醒所有建築地盤承建商,必須設置合適的污水處理設施,並維持有效運作,確保排放符合《水污染管制條例》的法定限度,以保護環境。

  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任何人士排放污水進入雨水渠即屬違法。初犯者一經定罪最高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再犯一經定罪最高罰款四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此外,若持續違法,則每日加罰款一萬元。
 
2016年12月1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5時00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