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小型屋宇政策及丁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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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尹兆堅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陳茂波的答覆:

問題:

  根據自一九七二年起推行的新界小型屋宇(丁屋)政策,18歲以上的男性新界原居民有權一生一次以優惠條件獲批建一間丁屋(丁權),但該政策多年來一直為人詬病。行政長官在二○一二年參選時,以及在同年十一月當選後會見鄉議局高層時表示,可以用「截龍」的方式解決丁屋及丁權問題,即規定某一年後出生的男性新界原居民不再享有丁權。政務司司長在擔任發展局局長期間指出,男性新界原居民不能永享丁權,並建議以《基本法》確保香港生活方式50年不變的原則為丁權訂立期限,規定在二○二九年後出生(即在二○四七年後滿18歲)的男性新界原居民不再享有丁權。現任發展局局長曾撰文表示,在善用土地資源的大前提下,有需要檢討丁屋政策。另一方面,有市民批評現屆政府五年任期快將完結,但丁屋和丁權的問題一直懸而未決。就此,當局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數年,有否就採用「截龍」的方式解決丁屋和丁權問‍題進行研究;如有,詳情為何;有否就該方式正式或非正式諮詢鄉議局;如有諮詢,詳情及結果為何;現屆政府一直沒有着手解決丁屋和丁權問題,是否因為遇到鄉紳或鄉議局的阻力;
 
(二)有否推算未來10年合資格申建丁屋的人口;如有,數目為何,以及會否根據該數目,設定全港可供興建丁屋的土地(包括政府土地及私人土地)的總面積上限;及
 
(三)鑑於有意見指出,發展商藉收購丁權(俗稱「套丁」)發展低密度豪宅,既破壞鄉村文化氣息,又違背「鄉村式發展」用地的規劃原意,而該類發展亦加重附近交通及社區配套的負擔,政府有否研究丁屋政策是否已被人濫用;有否考慮在不影響郊野公園及綠化地帶的前提下,將部分鄉村式發展用地,納入新市鎮發展計劃或公共房屋發展計劃,以善用土地資源,提供更切合社會需要的中高密度住宅?

答覆:

主席:

  就尹兆堅議員提出的質詢,我回覆如下:

  就問題第﹙一﹚及第﹙二﹚部分,根據小型屋宇政策,一般來說,年滿18歲,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時為香港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人一次向當局申請,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所小型屋宇自住。

  小型屋宇政策施行至今已超過40年,在現今的土地用途規劃及善用土地資源的前提下,政府認同有檢討小型屋宇政策的需要。有關檢討無可避免會涉及法律、環境、土地規劃及土地需求等複雜問題,這些問題均需要審慎檢視。政府會繼續小心審慎地處理此項檢討,在有需要時就相關的議題與持份者以及社會各界保持溝通。正如我在去年十一月十八日和本年六月二十二日回應立法會議員口頭質詢時及其間在不同場合表示,由於所涉及的問題複雜,而發展局需要優先處理的工作,是增加短、中期的土地供應,和推展各項工務工程並控制其成本,在現屆政府餘下的任期內,檢討或考慮有關修改小型屋宇政策的建議並不是我們工作的優先選項,時間上亦不切實可行。

  對小型屋宇的需求會隨原居村民出生、成長等因素而改變,而是否申請興建小型屋宇亦視乎原居村民的個人環境和意願,並不是每名18歲以上的合資格原居村民都會提出申請,因此地政總署無從推算未來十年的小型屋宇申請數目。事實上,政府的政策目標並不是要提供足夠的土地供估計的合資格原居村民申請。

  再者,由於小型屋宇政策正面對司法覆核挑戰,政府現階段不適宜就小型屋宇政策的詳細考慮作出更多回應。

  就問題第﹙三﹚部分,「鄉村式發展」地帶的規劃意向,主要是反映現有村落,以及於認可鄉村內供原居村民興建小型屋宇之用。設立此地帶的目的,亦是要把鄉村式發展集中在地帶內,使有關發展較具條理。然而,鑑於「鄉村式發展」地帶零散分布在全港不同地區,地帶內亦往往有各種現有用途,包括原有村落、小型屋宇、農地、鄉村通道等,加上有關土地現時的基建設施和其他配套通常亦有所限制,一般而言並不適宜作高密度的大規模發展。

  為滿足香港社會持續發展的需要並善用土地資源,政府一直積極推展一系列新發展區和新市鎮擴展項目,當中相當部分位於新界鄉郊,區內夾雜不少現存鄉村以至棕地、寮屋、農地及其他用途用地。這些地區現時的基建和社區設施配套,一般無法應付未來人口增長或進一步新市鎮發展的需要。政府發展這些地區的策略,是透過全面規劃,審視整個地區的整體發展限制和社會需要,妥善解決擬議發展對交通、環境及其他方面可能帶來的影響,確保未來的發展得到足夠的基建和社區設施配套,並同時優化地區的土地利用布局和發展模式。以這方式釋放合適土地作新發展區/新市鎮擴展較分散地發展個別鄉郊土地更具效率,對地區整體而言亦更有裨益。



2016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