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女性僱員的生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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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啟明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僱傭條例》(第57章)對女性僱員的生育保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i)分別有多少名在職及非在職的孕婦、(ii)分別有多少名接受公營醫療產前檢查的孕婦獲發到診證明書或病假證明書,以及(iii)流產及早產的女性僱員數目及其佔懷孕僱員總數的百分比分別為何;
(二)過去五年,當局接獲女性僱員就其於產假後復工半年或一年內遭僱主歧視而作出的投訴宗數分別為何,以及該等投訴的處理程序及結果為何;
(三)過去五年,懷孕僱員就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提出補償申索的個案宗數;該等個案當中,她們被判勝訴的個案宗數及百分比;過去五年,有多少名僱主因不合法解僱懷孕僱員而被檢控;及
(四)當局會否考慮制訂新措施,以加強僱員於懷孕期間及產假後的職業保障,包括向接受產前檢查的孕婦簽發產檢假證明書、延長產假後的職業保障期,以及在《僱傭條例簡明指南》訂明(i)「早產」和「流產」的定義,以及(ii)早產和流產的女性僱員的產假和薪酬保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何啟明議員各部分的提問,我現答覆如下:
(一)(i)衞生署沒有備存本地孕婦的統計數字。然而,過去五年在港活產嬰兒的母親按她們在職及非在職類別劃分的數目則載列於下表:
在港活產嬰兒的母親按她們在職及非在職類別劃分的數目 | |||||
二○一一年 | 二○一二年 | 二○一三年 | 二○一四年 | 二○一五年 | |
在職人士 | 57 546 | 53 024 | 30 095 | 33 400 | 30 293 |
非在職人士 | 26 211 | 23 541 | 15 054 | 15 163 | 13 072 |
資料不詳(註一) | 10 233 | 13 791 | 10 994 | 12 763 | 15 608 |
總計 | 93 990 | 90 356 | 56 143 | 61 326 | 58 973 |
註一:由於此項資料搜集屬自願性質,沒有填寫資料的將歸納為「資料不詳」。
資料來源:政府統計處
(ii)衞生署轄下的母嬰健康院與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的產科部門合作,提供一套完善的產前護理計劃。母嬰健康院與產科部門亦提供產後檢查服務。
母嬰健康院及醫管局的醫生會按孕婦的要求簽發懷孕及其預產期證明。孕婦接受產前檢驗或產後治療時,可獲發到診證明書或病假證明書;孕婦接受例行產後檢查服務,亦可獲發到診證明書。然而,母嬰健康院及醫管局均沒有備存為產前、產後婦女而簽發的到診證明書及病假證明書的數目。
(iii)衞生署沒有備存早產嬰兒的數目及其相關資料。衞生署亦未能提供女性僱員的流產數目佔懷孕僱員總數的百分比。另一方面,過去五年因自然流產(註二)的住院病人出院人次及死亡人數(註三)與在港活產嬰兒的母親數目的比率載列於下表:
年份 | 因自然流產的住院病人出院人次及死亡人數(註四) (a) |
在港活產嬰兒的母親的數目 (b) |
比率 (a):(b) |
二○一一 | 3 848 | 93 990 | 1:24.4 |
二○一二 | 3 969 | 90 356 | 1:22.8 |
二○一三 | 3 815 | 56 143 | 1:14.7 |
二○一四 | 3 996 | 61 326 | 1:15.3 |
二○一五 | 4 153 | 58 973 | 1:14.2 |
註二:自然流產指自然從子宮過早地排出肧胎或未具備出生後生活能力之胎兒。
註三:指在公營醫院,懲教署轄下醫院及私家醫院合共的出院人次及死亡人數。
註四:在二○一一至二○一五年,每年因自然流產的死亡人數均為0。
資料來源:
因自然流產的住院病人出院人次及死亡人數:醫管局及衞生署
在港活產嬰兒的母親的數目:政府統計處
(二)勞工處沒有備存女性僱員於產假後復工遭僱主歧視而作出投訴的統計數字。
(三)勞資審裁處沒有備存懷孕僱員聲稱遭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申索個案的統計資料。由二○一一至二○一五年,勞工處共向18名涉嫌解僱懷孕僱員的僱主提出檢控,當中16名僱主被定罪。
(四)現時在《僱傭條例》下有關生育保障的條文,已為懷孕僱員提供全面的保障,並在僱主及僱員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就接受產前檢查的懷孕僱員,公共醫療機構/醫生會因應求診者的情況及要求簽發所需的醫生證明書。此外,勞工處編製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旨在以淺白簡要的文字,向公眾人士闡述《僱傭條例》下主要條文的規定,包括生育保障在內的各項福利和保障。勞工處會不時檢視實際情況及因應社會的需要,編製及更新相關宣傳刊物的內容。市民如對《僱傭條例》的詳細條文有任何查詢,可向勞工處查詢。
完
2016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