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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及司法人員薪酬調整及服務條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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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接納由陳智思擔任主席的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司法人員薪常會)的建議,上調法官及司法人員的薪酬。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亦決定改善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服務條件。

  政府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七日)表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批准有關法官及司法人員的薪酬調整,包括(i)二○一六至一七年度按年薪酬上調百分之四點八五,調整會追溯至二○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及(ii)因應二○一五年香港法律執業者收入基準研究(二○一五年基準研究),上調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以下級別的法官及司法人員的薪金百分之四,以及上調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以上級別的法官的薪金百分之六,調整會追溯至二○一六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上述薪酬調整是根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二○○八年五月通過及經由立法會察悉的司法人員薪酬檢討機制作出審議的。

  司法人員薪常會已完成二○一六年的按年檢討。是次檢討雖然與公務員按年薪酬檢討分開進行,但當中相類似的因素已在是次檢討中予以考慮。事實上,二○一六至一七年度公務員薪酬調整在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於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通過後,已經實行並追溯至二○一六年四月一日生效。

  與定期進行的公務員薪酬水平調查相似,司法人員薪酬的基準研究每五年進行一次。司法人員薪常會已完成二○一五年基準研究,藉以確定司法人員薪酬與法律界的收入變動是否保持大致相若。在眾多因素之中,司法人員薪常會留意到司法機構在招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級別法官上持續面對困難。再者,所有三個司法人員入職職級(即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的薪酬均低於法律界的收入。尤其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的薪酬持續大幅低於法律界收入,收入差距由二○一○年的負百分之四十二擴大至二○一五年的負百分之六十。

  司法人員薪常會在制訂有關薪酬調整的建議時,已考慮及平衡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二○○八年通過的一籃子因素(請參閱附件)、二○一五年基準研究結果、司法獨立的原則,以及司法機構的立場。司法人員薪常會於今年九月二十一日向行政長官提交的二○一六年司法人員薪酬檢討報告已載於公務及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諮詢委員會聯合秘書處網頁(www.jsscs.gov.hk/ch/publications/reports_jscs.htm)。

  另外,司法機構已在今年一月完成法官及司法人員服務條件檢討。今次是自獨立的司法人員薪酬釐定機制於二○○八年五月設立以來,首次就法官及司法人員現有的福利和津貼待遇進行全面檢討。

  發言人說:「從過去數年的招聘工作顯示司法機構正在面對的持續招聘困難、司法服務的獨特性質,以及現時的房屋和醫療及牙科福利不足以吸引私營機構的人才看來,顯示確實有需要改善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服務條件。」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級別的實任人手不足並非暫時現象。截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有九個空缺,但有關的人手編制為三十四人(空缺率約為百分之二十六)。雖然本輪的招聘工作尚在進行,但顯然未能填補所有空缺。

  再者,考慮到因法官退休而預期出現的人手流失,司法機構的人手情況將更為嚴峻。根據司法機構的資料,截至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未來三年期間將會有二十八名法官及司法人員已屆/將屆退休年齡,二○一六至一七年度有五名、二○一七至一八年度有三名以及二○一八至一九年度的二十名法官及司法人員。

  發言人說:「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級別法官的招聘困難仍然持續,假如維持現狀,問題將一直持續,甚至極有可能加劇。」

  「再者,我們認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看法,司法機構能從私人機構招攬人才加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級別,令該法院級別的專業人才具備更廣闊及深入的專業知識是十分重要的。」

  司法服務其中一項重要的特點是禁止區域法院及以上級別法院的法官在離職後再私人執業的規定。再者,資深及成功的私人執業律師在加入司法機構時通常正值他們的事業高峰。

  發言人表示:「在為法官及司法人員訂定具吸引力的薪酬待遇時,需要考慮上述因素。」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司法機構所進行的全面檢討後,批准由司法人員薪常會通過的一系列服務條件改善,主要改善如下:
 
  • 提供一項名為「司法機構宿舍津貼」的經調高非實報實銷現金津貼予高等法院及以上級別法院合資格法官,作為其應課稅的替代房屋福利,以替代AA級的司法機構法官宿舍,這些宿舍為位於山頂及深水灣的獨立屋。司法機構宿舍津貼的初步每月津貼額為161,140元;
  • 提供一項名為「醫療保險津貼」的應課稅實報實銷津貼,向法官及司法人員發還購買純粹涵蓋醫療保障的保險費。醫療保險津貼的初步每年津貼額與法官及司法人員及其合資格受供養人士的年齡掛鈎,由19,300元(受供養子女)至53,690元(六十歲及以上);及
 
  • 因應通脹,適當上調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員可領取的本地教育津貼如下:
     小學(44,730元);
     中一至中三(74,235元);及
     中四及以上(68,933元),
   以及因應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在未來每年調整津貼額。

  是次全面檢討亦批准了有關司法人員服飾津貼及就休假外遊所提供的交通服務的一些改善。服務條件改善將由二○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司法人員薪常會認為改善法官及司法人員服務條件的建議合理並具充分理據,而且確實有其需要協助司法機構制訂一套具合理吸引力的薪酬待遇,以招聘並挽留最優秀人才出任法官及司法人員。

  政府一直致力為司法機構提供足夠資源,以便其履行於《基本法》下的憲制職能。為此,政府已為司法機構制定一套獨特安排讓其準備年度預算,使司法機構有別於其他政策局及部門。

  政府會就是次薪酬調整建議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申請批准,並請財務委員會備悉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的經改善服務條件,其連帶預算開支將會納入二○一七至一八年度的財政預算,讓立法會在審議《二○一七年撥款條例草案》時一併批核。
 
2016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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