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計劃的離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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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宣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十二月六日)通過即日起取消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計劃(低津計劃­)的離港限制。

  低津計劃在二○一六年五月實施,旨在支援在港居住的低收入在職家庭應付生活開支,受惠對象為香港居民。考慮到個別家庭成員在某些情況下或須短暫離港,計劃容許申請家庭的任何成員在每段為期六個月的申領期內可離港30日(離港限制),但低收入津貼家庭的成員若在申領期內因受僱從事有薪工作而離港,則其離港日數可獲豁免計算。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說:「考慮到低津計劃的政策目標是支援在職貧窮家庭、鼓勵市民透過就業自力更生,以及紓緩跨代貧窮,我們決定取消離港限制,即移除低收入津貼申請家庭成員在每段為期六個月的申領期內不可離港超過30日的規定。」

  取消離港限制的安排適用於在今日及之後所收到的申請。若申請以郵寄方式遞交,取消離港限制的安排適用於郵戳日期為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及之後的申請。離港限制將繼續適用於今日之前所收到(或郵戳)的申請。

  在處理今日及之後收到(或郵戳日期為今日及之後)的申請時,在職家庭津貼辦事處(辦事處)會沿用低津計劃下「家庭」的定義,即該家庭須有二人或以上的成員,而成員須居於同一處所(位於香港),並為有緊密經濟聯繫的人士(但不包括僱傭關係引起的經濟聯繫)。如家庭成員暫時離開處所,而該成員在合理預期情況下會返回的話,該成員仍會被視為家庭成員;但已離開處所並在合理預期情況下不會返回同住的成員,將不會視作家庭成員。

  張建宗續說:「政府在二○一七年年中將就低津計劃進行整體政策檢討,屆時會小心及全面地考慮公眾及關注團體就計劃提出的不同意見。」

  公眾人士如有任何有關低津計劃的查詢,歡迎致電24小時熱線(2558 3000)或使用位於觀塘海濱道一百八十一號九樓辦事處的櫃位諮詢服務。低津的專題網站(lifa.gov.hk)亦有提供低津計劃的資料。



2016年12月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