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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就宣誓事件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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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特區政府如何跟進個別立法會議員的宣誓是否有效等事宜,特區政府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二日)作出以下聲明︰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宣誓及聲明條例》(香港法例第11章)第21條則規定如下︰

  「不遵從的後果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十一月十五日,高等法院原訟庭區慶祥法官就梁頌恒(梁)及游蕙禎(游)兩人於十月十二日的宣誓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作出裁決。繼二○○四年梁國雄訴立法會秘書(HCAL 112/2004)一案後,區慶祥法官就立法會議員宣誓的相關法律原則作出解說。當中包括判詞第33段︰

  「In the premises, the fundamental and essential question to be answered in determining the validity of the taking of an oath is whether it can be seen objectively that the person taking the oath faithfully and truthfully commits and binds himself or herself to uphold and abide by the obligations set out in the oath.」

  簡言之,當決定宣誓是否有效時,最根本和重要的問題是︰客觀地分析,宣誓人是否真誠地作出承諾,同意履行誓言的內容。

  梁、游二人就上述區慶祥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在考慮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十一月七日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的解釋及相關判詞和法律後,高等法院上訴庭於十一月三十日駁回上訴,維持區慶祥法官的裁決。

  由於特區政府及行政長官有憲制責任維護及執行《基本法》及落實《基本法》的相關法律,特區政府有責任研究上述判詞,以決定應否就其他立法會議員的宣誓是否有效等問題採取任何跟進工作。

  在作出詳細研究,以及考慮外聘獨立資深大律師及大律師的法律意見後,特區政府於今日下午就以下立法會議員展開法律程序,要求法官裁定他們的宣誓無效,及頒令議席懸空︰

(1)劉小麗;
(2)姚松炎;
(3)羅冠聰;及
(4)梁國雄

  特區政府強調,展開以上法律程序純屬法律和執法決定,並沒有加入任何政治考慮。

  特區政府察悉有社會人士已就上列及其他立法會議員展開若干法律程序。然而,特區政府認為不適宜單只以「有利害關係的一方」(interested party)的身分參與該等司法程序。主要原因可簡述如下︰

(1)如上文所述,政府有憲制責任維護及執行《基本法》及相關法律。特區政府尊重社會人士展開法律程序的權利,但認為此類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訴訟應由政府進行。律政司會在適當時候向法庭就如何進行及處理所有相關司法程序尋求程序指引。

(2)若特區政府並非相關程序的申請人,在法律或程序上可能無權就訴訟的重要事宜(例如申請理據或內容)作決定,因此可能出現不理想情況。
 
2016年12月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39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