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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談宣誓訴訟案件(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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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深大律師今日(十二月一日)就宣誓訴訟案件與傳媒的談話內容:
 
記者:除了劉小麗外,政府還打算就多少位立法會議員的宣誓提出司法覆核,會否包括如報道所講的羅冠聰或姚松炎?
 
律政司司長:我們現正很小心地檢視上一次區法官的判詞和昨日上訴庭所頒布的判詞,我們會根據判詞的內容和法律原則,決定我們下一步的跟進行動。至於會有一個、兩個或多少個(議員),現階段我們不適宜作評論,但一有決定,我們會向大家交代。但我希望藉此機會強調幾點,第一,正如剛才所講,我們是根據判詞中的法律原則和相關法例,包括當然是《宣誓及聲明條例》第二十一條,來審視我們應該採取甚麼跟進行動。換言之,我們今次採取跟進行動的唯一標準是適用的法律,我們不會用任何政治的考慮,更加不會希望透過相關跟進行動而在立法會內取得甚麼優勢,這個絕對不會是律政司的考慮範圍,而且我們在考慮跟進行動時,亦不是單純我們自己律政司內部的一個決定,我們會諮詢外間獨立資深大律師和整個獨立法律團隊的意見,這一點我是希望強調的。
 
記者:是否因為人大釋法而根據其內容來司法覆核劉小麗(宣誓事宜)?現時的理據大概是哪個方向?
 
律政司司長:其實我之前已經有講過,我認為香港的法庭可以處理這類事件,而我們香港的本地法律,包括剛才提過的《宣誓及聲明條例》內的條款和條文,特別是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已經有相關的法律原則,再加上大家也記得在二○○四年夏正民法官在處理梁國雄的訴訟時,亦有就宣誓事件作解釋,所以今次我們作跟進行動時,不是因為釋法。我想大家也記得在十月十八日時,我們提出兩個司法程序,包括《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和司法覆核程序,當時未有釋法,我們純粹覺得在法律的原則,宣誓是一個莊嚴的過程,是有法律要求要符合的,其實大家也可以考慮,在其他有需要宣誓的情況,例如法庭證人作供之前也要宣誓,在這些或在其他法例規定要宣誓的情況,會否見到這種宣誓的形式呢?其實大家都可以有自己的決定。
 
2016年12月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5時22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