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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違規派發塑膠購物袋刑事檢控個案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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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糧油食品店店主向顧客派發塑膠購物袋時,沒有按《產品環保責任條例》規定向顧客收費,今日(十二月一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被判罰款5,000元。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表示,今次的個案是自去年四月一日全面實施塑膠購物袋收費以來,首宗以刑事訴訟提出檢控的個案。環保署執法人員曾於去年十二月及今年二月巡查時發現,該店在出售貨品時沒有按法例要求向顧客收取膠袋收費,以及透過提供回贈以抵銷膠袋收費,因此分別兩次向該店主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環保署人員於今年七月再到該店巡查時,發現該店依然未有按法例向顧客收取膠袋收費,因此決定按《產品環保責任條例》向有關店主提出檢控,以打擊屢次違規的情況。

  發言人表示,自塑膠購物袋收費全面實施以來,截至今年十一月三十日,環保署到各類零售點巡查逾71 000次,期間向違規商戶共發出302張定額罰款通知書。

  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除可獲豁免收費的情況外,只要在零售貨品時向顧客提供塑膠購物袋,賣方便須向顧客收費,每個不少於五角。商戶只在店鋪或單據上標示膠袋收費,但實際上沒有收取費用或給予回贈以抵銷收費,亦屬違規。違例商戶可被處以定額罰款2,000元,至於重複違規或嚴重違規個案甚至會被檢控,首度被定罪的最高罰款額為10萬元。

  發言人並呼籲,如市民發現有商戶違規派發塑膠購物袋,可向環保署舉報,環保署人員會跟進調查。
 
2016年12月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3時30分
即日新聞